琉球政府
琉球政府
琉球政府是美國治理琉球時期在琉球群島設置的最後的、時間最長的治理機關,直到[琉球群島行政權被移交日本時才廢除改為沖繩縣廳。美軍佔領沖繩后,為了方便治理,首先成立了沖繩諮詢會作為與當地居民溝通的管道,而後為取代原本的沖繩縣廳增強治理功能,先後改組為沖繩民政府、沖繩群島政府。同一時期,美軍在奄美群島、宮古群島、八重山群島也先後設置臨時支廳、民政府、群島政府進行統治。但在在1950年進行各群島政府知事及群島議員選舉時,出現了許多反對美國民政府的言論,因此美國民政府決定重新建立一個新的琉球治理機關,並自行指派政府主席。
目錄
琉球政府於是琉球政府在1952年4月1日正式成立,並將原本分屬各群島政府管轄的奄美群島、宮古群島及八重山群島都列入管轄範圍。琉球政府的存在維持了二十年,直到1972年沖繩回歸日本。這些先後成立的行政治理組織,包括琉球政府,皆需受到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管轄(於1950年由原先之美國軍政府改組成),美國民政府可以無條件否決琉球政府的各項決定。琉球政府設有法院、立法院、行政府,負責分管三權,不過,美國民政府否決琉球政府的權利依舊存在,而立法院的議員是由琉球居民所選出,因此立法院多次決議出違背美國民政府意見的決議,便逐漸成為沖繩回歸日本運動的力量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