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財產稅
靜態財產稅
靜態財產稅(Static Property Tax)
根據課稅對象形態的不同,財產稅可分為靜態財產稅和動態財產稅兩大類。
靜態財產稅是對一定時期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按其數量或價值進行課徵的財產稅。如地產稅、房產稅等均屬於靜態財產稅。其特點是在徵收時間上有一定的規律性,通常是定期徵收,如房產稅一般都是實行按年徵收。
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徵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
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範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複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後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範圍相對較窄,計征方法相對簡便。
↑ 戴詩友。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財經理論與實踐,2000年,第21卷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