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維寧

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原行長

劉維寧,曾任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行長。

2009年起,劉維寧借得大量高利貸資金,隨後劉維寧私自將儲戶存款,轉到個人控制的賬戶內,用於償還高利貸及自用。

2014年4月,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劉維寧無期徒刑。

人物履歷


曾任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行長。

人物事件


違法事件

2009年起,原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行長劉維寧先後從王學波、王志風兄妹處借得大量高利貸資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學波、王志風兄妹先後介紹三家公司到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開戶,其中就包括佳人遞公司。
其間,劉維寧利用支行為上述公司辦理開戶手續、製作預留印鑒之機,指使他人為公司私設了賬戶密碼。后劉維寧將上述三個公司賬戶內存款共計83972400元(含佳人遞公司9972400元)分別轉到個人控制的賬戶內,用於償還高利貸及自用。

依法宣判

2014年4月,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劉維寧無期徒刑。

事件爭議


在佳人遞公司訴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案庭審過程中,對銀行內部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擅自轉出存款的事實,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均表示認可。
但銀行認為,佳人遞公司與王學波、王志風兄妹及劉維寧三方存在惡意串通。王學波介紹佳人遞公司將錢款存入銀行后,由劉維寧將錢款貸給王學波放高利貸。正因為錢款被存入銀行,有了銀行信用的擔保,佳人遞公司才放縱王氏兄妹用該筆錢款放貸。
煙台銀行認為,佳人遞公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真實目的是高息把錢借給他人,從中收取高額利息,並將風險轉嫁給銀行,應認定無效。佳人遞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事件後續


2018年6月,北京朝陽區法院判令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返還佳人遞公司本金99724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關於本案爭議焦點“員工個人行為致儲戶經濟損失,銀行是否應該擔責”,法院認為,佳人遞公司與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理應保障其存款安全。劉維寧非法挪用佳人遞公司存款,系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內部管理等問題造成,並不能免除銀行對外向佳人遞公司給付存款的義務。且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作為劉維寧職務侵占罪的被害單位,取得了涉案被侵佔款項的執行文書,因此涉案款項即便追回,也應當由勝利路支行行使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並不影響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佳人遞公司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