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行為

交通肇事行為

交通肇事行為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力,造成死亡,或侵犯公私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尚不夠刑事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應當給以交通管理處罰的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有違章行為和交通肇事行為的當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的交通肇事處罰。

主觀成因


在理論根據上,逃逸之所以作為犯罪情節規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為,交通肇事罪本是過失犯罪,刑法對肇事人的處罰已相對其他故意犯罪的處罰要輕,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不顧現場傷員或損壞的物品,逃離現場,或者簡單對傷員或損壞物品做出處理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機關對肇事人的處罰仍停留在過失的基礎上,處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則將使肇事人在逃逸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調控,罪刑相適應原則得不到貫徹。其次,在現實根據上,逃逸所帶來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和案件處理過程的延遲,必然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只有將逃逸行為設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才能通過加重處罰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範,從而發揮刑罰的預防和教育作用。第三,在義務來源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肇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義務是救助傷者,嚴禁肇事人在肇事後逃逸。那麼,刑法在以人為本的大時代背景下,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其初衷也必然是出於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總結


綜合以,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肇事人的主觀動機應該有兩個方面:一是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置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損害事實於不顧,逃避救助義務。根據這兩種動機,肇事人所表現出來的逃逸行為也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交通肇事後,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潛逃。二是交通肇事後,肇事人置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損害事實於不顧,為逃避救助義務,逃離現場。《解釋》將肇事人逃逸的主觀動機限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必將縮小逃逸的調控範圍,是一種過度追求司法資源節約的表現。這種界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形成這樣的尷尬局面,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更傾向於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直接到公安機關投案,而漠視、迴避對被害人的救助,從而使得被害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使已有的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