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質量管理標準
報紙質量管理標準
關於印發《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
現將《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及《報紙質量管理標準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本質量標準是為了便於管理部門對報紙的日常出版質量進行考核。可作為對報紙年檢、考評的依據。本質量標準制定時參照了《報紙管理暫行規定》,更突出了質量要求和管理中的可操作性,是《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報紙出版如有違規行為,仍按照《報紙管理暫行規定》處理。內部報紙的質量標準由各省級新聞出版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標準及其細則制定和實施。
附:《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報紙事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報紙的行政管理,保證報紙質量,特制定本質量管理標準。
第二條 本質量管理標準適用於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的正式報紙。
第三條 報紙出版必須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的思想,正確宣傳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
服務。報紙的各項內容必須符合本報的辦報宗旨和專業分工範圍;在本報的專業分工範圍內開展和從事新聞報道及有關信息的傳播活動。
第四條 報紙的出版,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報社必須嚴格按照《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進行報紙的出版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五條 報紙所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稿件選用要求具有指導性、新聞性、時效性和可讀性;版面內容要求信息量大、並能綜合運用新聞手段;版面設計要求中心突出、圖文並茂、有自己的風格;標題製作要求題文相符、表達準確、文字精鍊、生動形象;欄目設置要求特色鮮明;文字校對要求嚴格、準確,無明顯差錯。
第六條 報紙的印刷製作要求清晰,無缺筆斷划和模糊不清的現象。
第七條 報紙刊登廣告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可信,語言文字必須文明、規範,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國家利益。
第八條 報紙作為大眾傳播媒介,要求有一定的社會發行量。各類報紙在出版一定時間后,其發行量應達到與本報專業分工和讀者對象範圍相適應的水平。
第九條 報紙是一種面向社會和廣大讀者的傳媒,必須在讀者中建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必要的社會信譽。
第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質量管理標準對報紙質量進行檢查、評定,並根據查評結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報紙進行整頓提高,對發現違規行為者可依據《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期、停業整頓、撤銷登記等處罰。
第十一條 本質量管理標準由新聞出版署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質量管理標準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質量管理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報紙質量管理標準》實施細則(試行)
一、為具體實施《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對報紙質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質量和限定最低發行量的評定方法,以確定報紙質量是否合格。
二、報紙出版質量的評定採取打分制(滿分100分)。
1.辦報方針、宗旨、輿論導向即《報紙質量管理標準》(下稱《標準》)第三條的質量評定標準(30分)。
報社必須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的思想。正確宣傳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報紙的新聞報道和所刊載的其他內容,不得背離辦報宗旨和超越本報的專業分工範圍,不得刊載國家規定的禁載內容。
報紙未達到以上要求時,按程度不同,酌情減去30分以下分數,質量問題嚴重的,可以全部減去30分,或按《報紙管理暫行規定》處理。
2.報紙依法出版情況的質量評定標準(20分)。
報紙的各項出版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等報紙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報紙的出版、印刷、發行、登記項目的變更、經營及各項有關活動,都必須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審批登記程序。
對執行新聞出版管理法規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規方面不能達到質量標準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減去20分以下分數,一般性違規一次減5分,嚴重違法、違規的,可以全部減去20分,或按《報紙管理暫行規定》處理。
3.報紙版面的綜合質量評定標準(30分)。
(1)報紙所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一般的失實內容,一次減去5分;對重要新聞報道和其他重要內容的失實,可全部減去30分。
(2)報紙稿件的選用要求具有指導性、新聞性、時效性、可讀性、格調高雅、文章生動。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5分以下質量分數。
(3)報紙版面容量標準,要求信息量大,內容豐富,充分利用各種新聞體裁和新聞手段。消息、圖片、文章條數,對開報紙要求每版平均不應少於7篇(專、副刊除外),一版不應少於10篇;四開報紙要求每版平均不應少於5篇(專、副刊除外),一版不應少於7篇。同時要求每期報紙一般都應有消息、評論、通訊、圖片,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5分以下質量分數。
(4)報紙文章標題要求題文相符,表達準確,文字精練,生動形象。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5分以下質量分數。
(5)報紙欄目設置要求合理、特色鮮明、豐富多彩,符合辦報宗旨和專業分工範圍。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5分以下質量分數。
(6)報紙文字校對要求嚴格準確,無明顯差錯。每期報紙文字差錯率不得高於萬分之三,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5分以下質量分數。
(7)報紙印刷質量要求字體清晰、墨色均勻、套色準確、無缺筆斷划、模糊不清的現象。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5分以下質量分數。
4.報紙廣告的質量評定標準(10分)。
報社經營廣告業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報紙刊登任何形式的廣告,均應用明顯的廣告形式刊出或在報紙明顯位置註明“廣告”字樣,嚴禁刊登“有償新聞”,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收取費用。報紙刊登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可信,語言文字必須文明、規範,不得刊登虛假廣告,不得違反社會公德或損害國家利益。報紙廣告設計應美觀、健康。達不到標準的,酌情減去10分以下質量分數。
5.報紙的社會信譽質量評定標準(10分)。
作為一種社會傳播媒體,報紙應在讀者中建立良好的整體形象和必要的社會信譽。報社必須滿足讀者和客戶的正當要求,應具有良好的遵紀守法表現及記錄。
對報紙的社會形象和信譽的綜合質量標準,結合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報紙審讀、日常管理和社會綜合反映(讀者來信、社會調查)等手段給予評定。
對不符合社會信譽綜合標準的,酌情減去10分以下質量分數。
三、報紙發行的質量評定。
報紙作為一種大眾傳播媒介,其發行量應達到與本報專業分工和讀者對象範圍相適應的水平。報紙的期發行量作為重要的質量標準,不規定打分標準,只規定最低發行量。並且採取最低期發量“質量一票否決”的方式。
各級各類報紙在出版兩年後,其最低期發行量標準應達到:
(1)省級黨委機關報10萬份;地(市)級黨委機關報3萬份;縣(市)級黨委機關報1萬份。
(3)省級nbsp; (4)晚報5萬份。
(5)社會群體對象報紙:中央報紙5萬各類企業報紙1萬份。
(7)各種生活服務類報紙5萬份。
(8)各類文摘報紙5萬份。
“發行量”指報紙的實際征訂、零售數量,不包括贈送、交換的報紙數量。對未達到最低發行量的報紙,均判定為質量不合格報紙,應限期觀察,或勸其停辦。
解放軍系統、外宣類報紙,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文字的報紙,以及一些特殊專業的報紙,執行此項標準時,可適當放寬。
四、報紙質量管理標準的評定,與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報紙的年檢工作結合進行。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報紙,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可不予通過年檢;對質量標準達不到60分的,即視為不合格的報紙,該報已經不具備辦報條件,應予以停辦並撤銷登記。
五、報紙質量管理標準的評定,中央單位的報紙由新聞出版署和報紙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共同依據報紙的全年期數按比例抽檢評定;地方單位的報紙,由報紙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依據報紙的全年期數按比例抽檢評定。
六、本細則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七、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