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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敬

中國封建時代十惡罪之六

大不敬是中國封建時代十惡罪之六。指蔑祖、侵犯帝王的尊嚴或人身安全的言行。

漢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北齊律將“不敬”列為“重罪十條”之中;隋、唐律將“大不敬”列為十惡之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盜取帝王祭禮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帝王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葯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以及對帝王派遣的使節無理等。(《唐律疏議.·名例》)

對於大不敬的處罰,唐律在其《賊盜律》、《職律》中做了具體規定。如“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諸盜御寶者,絞;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諸合和御葯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者絞”;“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明、清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基本介紹


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
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葯,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對皇帝無人臣之禮。據張斐《進律表》解釋,“虧禮廢節,謂之不敬”。
我國早在漢代,即將“不道”、“不敬”列為重罪。……後來,魏晉法律將這些觸犯封建統治根本利益的行為,也都作為打擊的重點,至《北齊律》才進一步損益發展,羅列為“重罪十條”。隋、唐法律就是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定為“十惡”,直到明清,“十惡”均為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漢書·申屠嘉傳》:“[鄧]通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
據張斐《進律表》解釋,“虧禮廢節,謂之不敬”(《晉書》卷三十《刑法志》)。
《舊唐書·刑法志》:“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