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遊協會
中國旅遊協會
中國旅遊協會(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CTA)是由中國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是1986年1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第一個旅遊全行業組織,1999年3月24日經民政部核准重新登記。協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旅遊協會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對旅遊發展戰略、旅遊管理體制、國內外旅遊市場的發展態勢等進行調研,向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三)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四)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旅遊信息網路,搞好質量管理工作,並接受委託,開展規劃諮詢、職工培訓,組織技術交流,舉辦展覽、抽樣調查、安全檢查,以及對旅遊專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刊物,傳播旅遊信息和研究成果;
(七)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旅遊協會
會長:邵琪偉
名譽會長:石秀詩
名譽會長:何光暐
副會長:杜江
國家旅遊局副局長
副會長:吳文學
國家旅遊局黨組成員
副會長:段強
北京首都旅遊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王帥廷
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蓋志新
中國國旅集團有限
中國旅遊協會
副會長:任克雷
華僑城集團公司
董事長
副會長:沈懋興
錦江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總裁
副會長:侶海岩
錦江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副會長:段建國
中國旅遊協會旅遊
教育分會會長
副會長:楊和平
中國旅遊協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劉平春
深圳華僑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范敏
攜程計算機(上海)技術公司總裁
副會長:陳妙林
浙江省開元旅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名譽副會長:程文棟
名譽副會長:張希欽
名譽副會長:王軍
中國旅遊協會
中國旅遊協會現有理事
163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重點旅遊城市的旅遊管理部門、全國性旅遊專業協會、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旅遊景區(點)、旅遊院校、旅遊科研與新聞出版單位以及與旅遊業緊密相關的行業社團都推選了理事。協會的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
中國旅遊協會會員
為團體會員。凡在旅遊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組織等,均可申請入會。
中國旅遊協會
中國旅遊協會的直屬單位是:中國旅遊出版社、中國旅遊報社、時尚雜誌社、旅遊信息中心和中國旅遊管理幹部學院( 2010年5月14日,中國旅遊管理幹部學院整建制划轉南開大學,同時國家旅遊局與南開大學簽署了框架協議,開展全面合作。)。
中國旅遊協會成立以來,根據章程規定的任務,積極開展了有關旅遊體制改革、加強旅遊行業管理、提高旅遊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調研工作;支持地方建立了旅遊行業組織,提供諮詢服務;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旅遊行業機構建立了友好關係,同時還先後加入了世界旅行社協會聯合會(UFTAA)及其所屬亞太地區聯盟( UAPA)、美國旅行商協會(ASTA),發展與國際民間旅遊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擴大了對外影響;編輯出版了不少旅遊書刊,適應國內外旅遊者之需。
根據國務院對社團組織加強管理和整改的精神,中國旅遊協會於2000年1月14日召開了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協會新的領導機構成員,研究確定了新世紀旅遊行業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協會要當好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努力做好服務、協調、監管、自律等工作,為我國旅遊業的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2016年2月,中國旅遊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中辦發【2015】39號)文件要求,行業協會與主管部門實現“五分離、五規範”,中國旅遊協會按照國家旅遊局統一布署,列入民政部第一批脫鉤試點單位。因此,第六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均來自大型旅遊集團、涉旅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此次換屆大會召開標誌著中國旅遊協會與行政部門試點脫鉤工作正式啟動,標誌著旅遊協會改革工作正式進入實操階段,也標誌著中國旅遊行業組織進入新的時期。段強當選中國旅遊協會第六屆理事會會長。
2016年12月,國家旅遊局已正式致函中國旅遊協會,告知經民政部審核,該會已完成脫鉤,開始依法獨立運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縮寫為CT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中國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會員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本行業發展的建議,協助推動待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開展旅遊市場的調研和預測,協助業務主管單位規範市場行為,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四、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建立旅遊經濟信息網路,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應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搞好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評價和報送反饋工作,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六、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秩序;
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開展規劃諮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八、開展行業規劃、投資開發、市場容量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調整提出建議;
九、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對其他專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開展職工培訓,舉辦展覽、抽樣調查、安全檢查等;
十一、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十二、以中國旅遊業的民間代表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編輯有關行業情況介紹的信息資料,出版發行協會刊物;
十四、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為增強本會的經濟實力,可適當管理和創辦經濟實體;
十五、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接收團體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現時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旅遊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1、旅遊行業全國性專業協會和組織;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旅遊行業協會和組織;
3、旅遊行業的外圍組織和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民航、交通、海關、文物、文化、景區等)的協會和組織;
4、旅遊院校、各綜合性大學的旅遊系和旅遊科研機構;
5、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的其他相關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4、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公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3、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4、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6、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5、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6、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代表通過。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要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和行約;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人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公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議案;
3、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4、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公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段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可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二十八條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有關的專業活動。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成立后在本會的統一領導下和本章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會和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旅遊協會第四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召開
2005年1月8日下午,中國旅遊協會第四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在南昌召開。參加2005年全國旅遊工作會議的部分常務理事參加了會議。國家旅遊局副會長漲希欽出席了會議並做重要講話。國家旅遊局紀檢組組長、中國旅遊協會副會長王軍參加會議。
會上,中國旅遊協會常務副會長林山作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當好參謀助手為促進我國旅遊的發展而努力奮鬥》的工作報告、《中國旅遊協會第四屆理事會(2002-2004)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提交了《關於調整中國旅遊協會秘書長的議案》。
報告中,林副會長從六個方面總結了第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以來,協會開展的主要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旅遊業發展服務;深入實際,扎紮實實為企業排憂解難;圍繞行業中心,開展形式多樣活動;利用網站和會刊,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發揮獨特作用,開展對台、對外交流;加強內部建設,積極發展會員和開展分會籌備工作。
會上,確定了2005年的工作任務,即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當好參謀助手;加強企業誠信建設,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通過多種形式,努力為會員服務,使協會活動進一步活躍起來;進一步做好創建旅遊城市的工作;發展對台對外交流,促進旅遊合作;加強協會建設,促進旅遊發展。
隨後,張希欽副局長做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促進我國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他首先代表國家旅遊局黨組,對常務理事單位多年來給予中國旅遊協會和國家旅遊局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他說2002年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至今4年來,中國旅遊協會在局黨組的領導下,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積極探索旅遊行業協會的新思路,努力開拓旅遊行業協會工作新局面,在履行協會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