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
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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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至少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羅馬法層面上的人法。即與其物法和訴訟法並舉的部分。其二,大陸法系通指的人法。即所謂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法律。其三,作為與永恆法、神法和自然法對舉的概念。具體指托馬斯。阿奎那的學說將法律分為永恆法(神的自然法)、自然法(人的自然法)、人法(人的成文法)和神法(神的成文法,主要是《聖經》)四種類型。托馬斯·阿奎那打破了中世紀典型的神學政治的“話語霸權”,使用古代法學的詞語,為人們用“人”的眼光觀察、了解和分析政治問題,從此不再仰賴宗教權威的自治世俗國家的觀念,開始穿透中世紀的薄霧。阿奎那大膽地將國家從教會的束縛下剝離出來,認為國家無論是在其起源上還是在其運行上都與教會的權威無關,它有著自身存在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