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農戶”,顧名思義是將“大公司”與“小農戶”聯結起來。這種經營模式肇始於上世紀80年代,20年來,它在農民學習生產技術、規避市場風險和規模經營增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關於“公司+農戶”模式的內涵,目前有兩種見解。一種見解認為,它不僅指企業與農戶以簽約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銷關係,還包括合資、
入股的緊密型聯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約束的鬆散型聯合。另一種見解也是指以具有實力的加工、銷售型企業為龍頭,與農戶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籤訂經濟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通過契約機制結成
利益共同體,企業向農戶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按合同規定
收購農戶生產的產品,建立穩定供銷關係的合作模式。
但是,由於農戶與公司之間實力懸殊,不是完全平等的
市場關係,又缺少其他力量予以平衡,導致這個模式在操作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暴露出它與生俱來的缺陷:農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話語權、自主意志得不到體現,農戶與公司的權責嚴重不對等、條約
顯失公平,利益分配完全由公司單方決定、向公司方傾斜等,這勢必影響到兩者“雙贏”的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