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青海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42號),設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省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省委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省委規定的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是省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主要領導


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駱玉林
副書記、副主任:姚琳
巡視員、副主任:汪海濤
副主任:郭臻先
紀檢組組長:劉青林
副主任:崔文德
專職副書記:楊占忠
監事會主席:馬玉成
監事會主席:郭小寧
副巡視員:元乃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省國資委內設4個職能機構和機關黨委。
(一)產權管理處
(二)統計評價處
(三)業績考核與監事會工作處
(四)黨群工作處(掛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牌子)
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 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省國有經濟結構的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規草案和制度;依法對州、市、地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省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同時,企業應自覺接受省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權者權益,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省國資委與財政廳的關係。省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廳監督,其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財政廳備案,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起草擬定徵求財政廳的意見。省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費用等,由財政廳按原渠道解決,並負責管理和監督。省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省政府有關預算編製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製工作,作為全省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財政廳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財政廳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