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學

繼承法學

繼承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繼承法是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古老的法律,早在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中即有有關繼承的規定。在繼承法發展歷史中,最早出現的是身份繼承,當時遺產的承受是以身份的繼承為前提的。由於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將繼承法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因此繼承法學研究一直是民法學研究內容的一部分。

繼承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繼承法是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古老的法律,早在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中即有有關繼承的規定。在繼承法發展歷史中,最早出現的是身份繼承,當時遺產的承受是以身份的繼承為前提的。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以後,財產繼承製才逐步確立起來,並最終取代了身份繼承製。由於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將繼承法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因此繼承法學研究一直是民法學研究內容的一部分。但是,繼承法調整的繼承關係畢竟是基於公民之間既有的婚姻、血緣和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而產生的一種不具有等價有償性質的特殊財產關係,因而進入20世紀以後,各國繼承法逐步從傳統的民法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部門。與此相適應,繼承法學也逐步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支學科。在西方繼承法研究歷史上,曾出現過以下幾種主要學說:一是“共有說”,認為一個家庭的財產屬於全體家庭成員所共有,其中一人死亡,自然應歸這個家庭和其他共有者來繼承;二是“遺體說”,認為晚輩是長輩的遺體,長輩死亡后,把自己的遺產歸於晚輩,以維持他們的生命和身體,保障後代繁衍,這是自然法則所決定的;三是“先佔說”,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財產成為無主財產,先佔者即可取得其所有權,而死者的最近親屬總是處於最先佔有遺產的地位;四是“公益說”,認為死者遺產如任憑先佔者取得所有權,勢必引起弱肉強食,竟相搶奪,因此國家為了保持社會的安定和公共利益,就以法律規定的繼承方法來達到避免紛爭的目的;五是“遺產說”,認為財產所有權人不僅可以生前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且可以在自己死後進行處分,遺囑就是被繼承人對死亡后處分自己財產的意志表現,因此如果有遺囑,就應按遺囑處理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就從與被繼承人感情的親疏遠近來推定繼承人順序的先後。
在中國,歷代律例都有繼承方面的規定。中華民國時期因襲德、法民法典的體例,將繼承法列入民法典之中。新中國建立以後,尤其是進入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十分重視繼承立法工作,並於1985年4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繼承立法迅速發展的基礎上,學術界加強了繼承法學研究,並逐步形成了繼承法學理論體系。目前,中國繼承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繼承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性質、特徵、作用、基本原則等基本理論,繼承製度產生、發展及變化的一般規律,遺產的概念、特徵和範圍,繼承權的概念、特徵、行使、喪失、保護,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發生情況、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繼承份額的確定,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徵、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變更、撤銷和補充、遺囑的執行、遺贈和遺托,繼承開始的時間、地點,繼承的通知與遺產的保管、繼承的接受和放棄,遺產分割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涉外繼承,繼承立法、執法及司法實踐問題,國外繼承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等。
近年來,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試管嬰兒”技術、胚胎移植技術、人造子宮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的出現與推廣,為繼承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領域和新的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