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均衡
混同均衡
(1)當(Ph―Vl―C2)<(Pl―Vl),且p(g)足夠大,使E(V)<0時:無論企業質量高低,目標企業均選擇定高價,併購企業根據貝葉斯法則和目標企業的策略做出如下判斷:p(g)足夠大p(b/h) (2)當(Ph―Vl―C2)<(Pl―Vl),且p(b)足夠大,使E(V)>0時,當目標企業選擇定高價,併購企業選擇不併購,併購市場陷入癱瘓。即在併購交易市場中,存在大量質量低而定價高的目標企業,使得併購企業選擇併購時的期望收益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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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均衡是指質量高、低的目標企業都選擇相同的信號,即定高價,此時價格已經起不到傳遞信息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併購企業根據貝葉斯法則和目標企業的策略做出的判斷為:p(g/h)= p(g),p(b/h)=p(b),此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考慮:
(1)當(Ph―Vl―C2)>(Pl―Vl),且p(g)足夠大,使E(V)>0時:無論企業質量高低,目標企業均選擇定高價,併購企業根據貝葉斯法則和目標企業的策略做出如下判斷:p(g)足夠大p(b/h) =p(b)>0,p(g/l)=0,p(b/l)=0。併購企業選擇併購。對於併購企業來說,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併購的期望收益是:
當p(g)足夠大,說明併購市場中質量高的目標企業很多,併購總是有益的,併購企業以價格PA併購質量高的目標企業的收益足以彌補併購質量低的目標企業的損失(當然,若選擇不併購,其期望收益為0),選擇併購是併購企業的上策均衡。對目標企業來說,當企業質量高時,因為Ph>Pl,應當選擇定高價;當企業質量低時,由於(Ph-Vl- C2)>(Pl-Vl),因此仍然選擇定高價。
(2)當(Ph―Vl―C2)>(Pl―Vl),且p(b)足夠大,使E(V)<0時,使得併購企業選擇併購時的期望收益小於 0(若選擇不併購,其期望收益為0)。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併購企業的最優選擇當然是不併購,目標企業難以出售,企業併購交易市場完全癱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