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定性
審計定性
審計定性是對經審計證據證實的事項進行分析,對其中存在問題的性質對照相應的法規予以定性,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定性是審計工作的一道關鍵環節,定性是否準確,關係到最終審計結果的質量。
一、要從評價財政、財務收支是否規範入手,判斷審計存在是否真實、合法、合理,檢查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有效程度,對問題存在的原因加以分析、認定。
二、運用逆層次分析方法對違規行為進行審計定性。也就是說,運用由低向高層次的逆層次方法進行審計定性。層次越高的政策、法規覆蓋面越大,宏觀指導性越強,而政策、法規的層次越低,其針對性和適用性越強。從低向高層次運用法規,更能夠體現審計監督的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有利於保護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創造性以及工作的積極性(當然,如遇低層次的規定與高層次的規定不相一致或相抵觸時,應以高層次的規定為準),審計定性才有說服力,讓人誠服。
三、法規運用必須恰當。審計定性是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基礎。一是引用的法規必須有效。引用的法律條款必須具體化,搞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制度的主次關係,決不可以引用無法律效力的部門制度和規定。二是切不可把審計定性的法律法規與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法規混為一談,造成引用上的錯誤,導致相互矛盾。
五、準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用違法的構成要件來衡量審計事實。若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則應按照相關的法律定性為違法行為,在審計機關的權力許可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若問題性質嚴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基本特徵,審計機關也要進行審計認定。定性后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機關另案查處。如對“偷稅行為”和“偷稅罪”的問題認定。按照現行的《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數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認定為偷稅行為。在《刑法》中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偷稅罪。可見“偷稅行為”僅僅是涉稅違法,“偷稅罪”是涉稅犯罪。二者有嚴格的數額標準來區別罪與非罪。再如,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挪用國有資產行為的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按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且數額較大(可用貪污罪的數額標準)的行為。而挪用國有資產行為則是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挪作他用,使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將保值增值部分據為單位所有,用於職工福利,這屬於一般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還有,關於貪污罪與貪污行為的認定。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務行為都是貪污行為。若貪污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或雖不滿5000元、4000元以下而貪污救災、搶險、防汛、扶貧以及募捐款物,罰沒款等較重情節的構成犯罪。若數額較小,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處理。等等。如果不能準確地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審計。但必須指出的是,審計機關只對不構成犯罪的 財經法紀有關方面的審計事實進行處理、處罰,一旦認定可能涉及犯罪就應移交司法機關。
六、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審計執法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在具備專業知識,掌握《審計法》及其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常識知識,尤其是相關的法規實施細則和條文解釋必須掌握、理解。因為法規實施細則和條文解釋對問題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只有對法規實施細則和條文解釋掌握、理解了,才能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確保審計定性“準確、合法、適當”,符合審計環境要求,體現審計執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七、要強化對審計執法的監管。審計定性決定著審計質量,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又有著密切、內在的聯繫。審計定性不準確,處理、處罰就不會正確,就可能引起審計複議或訴訟。因此,審計機關要把審計定性的檢查作為執法檢查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對審計定性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一方面對發現的嚴重問題予以通報。
一、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遵守審計定性的原則。
審討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審計人員只有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依法對被審單位作出正確的審計定性。所以。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是規範審計定性的前提。
審計定性原則是用來約束審計定性行為。防止審計人員在審計定性過程中主觀隨意、脫離客觀的基本要求。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在適用國家財經法規對各種證據進行審計定性過程中,應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1.審計證據充分原則。審計證據是進行審計定性工作的基礎。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只有獲取了充分的、可靠的、相關的證據。才能對某項經濟行為作出正確的定性和切合實際的審計處理。
2 審計依據明確原則。審計依據是進行審計工作的標準。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在對被審事項進行審計定性時,引用的財經法規條款應具有法律效力,有明確的出處,條文內容與定性事項直接相關或有直接的參考價值。如果審計人員不能用明確的審甘依據對被審事項進行審計認定,那麼審計定性就無法保證準確性。
3 審計定性公開原則。這是綺束審計定性的重要原則。審計機構廈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事項定性時,既要向被審單證公開審計機關所有的取證材料,也要向被審單位公開審計定性時所依據的財經法規條款及有關的怯律解釋,不得隱瞞。貫徹定性公開性原則,有利於被審單位監督審計機關調查和定性的合法性,從而減少審計定性的非規範性,提高審計定性的質量。
二、明確審計定性的權力。
明確審計的最終決定權是審計定性工作瓶范化的關鍵。稅們知道。審計機關是國家賦予審計監督祿限的行政機關,審計定性是審計機關j翌力蒔表現,而不是某個審計蛆或審計人員權力的表現。審亡}組及審計人員只是由審計機關授予檢查權的臨時組織,審計組的職責就是查明事實真相,向審計機關彙報檢查情況,提出審計定性和處理的建議。無權進行就地拍扳,作出定性處理。審計的最終定性權應屬於宙計機關。
三、建立審計定性的程序。
審計定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步驟:第一步。宙計組提出定性建議。審計組將各審計人員收集並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的相關證據。以審計報告的形式進行整理、歸髖。並對有關問題進行初步定性 即列示定性證據;引證國家財經法規;審計組內部辯論:最後提出審討定性建議。
第二步,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 審計組在直審計機燕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以求得被審單位對審計證據和審計定性的認可 對審計事項的補充或對審計定性的異議。
第三步,正式作出審計定性。審計機關在接到審計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之後,應廈時召開專門會議,聽取:審計組的彙報,審核審計組的定性依據、證據和定性用語的準確性,討論被審單位的意見,最後作出正式定性。
四、規範審計定性的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