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用來衡量被審計事項是非優劣的準繩;是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依據。
審計依據與審計準則的關係是:審計依據包含審計準則,審計準則是審計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計依據的特點是層次性、相關性、地域性、時效性。選用審 計依據時,必須遵循準確性原則、針對性原則、辯證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和可靠性原則。
審計依據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不同種類的審計依據有。著不同的用途。對審計依據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利於審計人員根據需要選用恰當的審計依據。
(一)按審計依據來源渠道分類
1.外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制度和下達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審事項,所引國際慣例的條約等。
2.內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被審單位制定的經營方針、任務目標、計劃預算、各種定額、經濟合同、各項指標和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按審計依據性質內容分類
1.法律、法規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範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演演算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規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入《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
2.規章制度
主要有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的規章制度;被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內部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等。如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單位內部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等。
3.預算、計劃、合同
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製的經費預算,企業單位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等。
4.業務規範、技術經濟標準
如人員配備定額、工作質量標準、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此外,還有國家制定的等級企業標準、優秀企業的管理條例等。
(三)按審計依據衡量對象分類
1.財務審計依據
財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財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家主要部門或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單位自己制定的會計控制制度、計劃、預算、合同等。
2.經濟效益審計依據
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預算、計劃、經濟技術規範、經濟技術指標,可比較的各種歷史數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上等級企業的標準、優良企業的管理規範等等。
審計依據既是明顯可見的,又不是固定不變的,它隨著國家管理的規範和單位管理的加強,舊的標準不斷淘汰,新的標準不斷建立。因此,無論什麼樣的審計依據,只能在一定的範圍內、一定的區域中和一定的時間內是有效的,同時各類依據所具有的權威性也是有很大差別的。
(一)權威性
審計依據是判斷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實性的準繩,又是作為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根據或理由。因此,任何審計依據都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或公認性,否則不足以引用為依據。但是,不同層次的依據,其權威性大小不一樣。如國家的法律、法規是衡量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的依據,它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全國都公認它,依據它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一般是正確無誤的。再如單位內部制訂的規章制度、預算、計劃、定額、標準、歷史數據等,則不具備上述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但依然是用來衡量經濟活動優劣的重要依據,對於這類依據主要強調它的公認性和可接受性,一般要由審計人員和被審查單位協商后確定。
(二)層次性
審計依據一般是由審計主體以外的國家機關、管理部門、業務部門、技術部門和企業單位制訂的。審計依據因管轄範圍和權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層次。一般來說,制訂的單位級別越高,其管轄的範圍越廣,其權威性越大。最高層次的依據是國家立法機關的法律;其次是國務院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及政策、指令、規劃等;再次是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然後是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下達的計劃和提出的技術經濟指標等;最低層次依據是被審計單位內部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計劃、預算、定額、標準等。值得提出的是,如果是涉外審計,還要引用國際及有關國家法規、制度為審計依據,國際上的法規應高於各國的法律、法規。
審計依據的層次越高,其管轄的幅度越寬,其適用的範圍越廣,其權威性越大。這是因為高層次依據主要是國家制訂的法律、法規,適用於全國,而且低層次的法規及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最高層次的法規,只能在此基礎上進行研究和加以具體化。
(三)地域性
從空間上看,很多審計依據還要受到地域性限制。由於各國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同和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其審計依據和內容也各不相同,因此一個國家不能照搬另一個國家的審計依據。我國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其適用的審計依據也各不相同。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判斷時,必須注意到地區差別、行業差別和單位差別。
(四)時效性
從時間上看,各種審計依據都有一定的時效性,不是在任何時期、任何條件下都適用。作為衡量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的審計依據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它會因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也即是在不斷地變更和修訂之中。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密切注意各種依據的變化,選用在被審計事項發生時有效的判斷依據,而不能以審計時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為判斷依據,也不能以過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為判斷依據,更不能以舊的審計依據來否定現行的經濟活動,或用新的審計依據來否定過去的經濟活動。
(五)相關性
審計依據的相關性,主要是指所引用的審計依據應與被審計項目和應證實的目標相關。審計人員所做的審計判斷,所表示的審計意見以及所做出的審計決定是否正確無誤,是否令人信服,與審計人員所使用的審計依據的相關程度及針對性強弱關係很大。審計依據的相關性,首先表現在所選用的依據與被審計事項是相關的,能夠判定被審計事項是否真實、合法與有效;其次是能說明審計人員提出的審計意見、做出的審計決定有充足的理由;三是針對某一被證實的事項來說,所選用的各種依據能從不同的角度去證實,並能說明一定的程度,這些依據也是相關的。
經濟效益審計依據除了具有上述五種特徵外,還具有相對性、先進性、動態性、可控性、計量性等特點。作為財務審計的依據大多數在全國範圍內是統一的,但作為經濟效益審計的依據,如經濟效益指標,不同行業、不同時期則不相同,同一行業、同一企業、同一指標也有不同的評價標準。經濟效益審計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經濟效益,因此,作為衡量其效益高低的依據,應該具有一定的先進性,這樣有利於激勵被審計單位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財務審計依據一般能相對穩定在一定的時期內,但經濟效益評價依據隨著國家經濟政策、科學技術、管理要求的變化而不斷變更,其計劃、定額等依據每年均有變化。用作經濟效益評價依據,應該是單位可以控制的指標,否則就會失去評價意義。如衡量原材料利用的經濟效益,應當以材料單耗、材料利用率來衡量,而不宜以單位產品的材料成本作為衡量標準,因為材料成本中涉及的購入價單位無法完全控制。要準確地衡量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的狀況,一般應以計量性指標為宜,如各種指標、數據等,而不宜用一般口號、原則等定性指標。
不同的被審計事項需要不同的衡量、評價依據,審計人員應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不同的實際需要,選用適當的審計依據進行審計判斷,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由於我國政出多門、法制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造成了審計依據不統一、不配套,甚至無據可依,如衡量經濟效益高低優劣的標準至今也沒有統一的看法,各行其是。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依據時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
審計人員應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需要選定適用的依據;選用時一定要根據依據的權威性、層次性、區域性、時效性、相關性的特點及其要求,儘可能選用權威性大的,令人信服的依據;儘可能選用高層次的依據,如選用的低層次依據一定不能與有關高層次依據相抵觸;應選用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適用的依據;應選用適用於被審計事項發生時有效的依據;應選用與被審計事項有關、有利於做出審計判斷、表示審計意見和做出審計決定的審計依據。
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定要選用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如果選用的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存在矛盾,應以憲法、法律規定為審計依據;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地方人民政府與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以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下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以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規定為審計依據。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沒有明確的審計依據時,應當請示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或從是否合理、是否正確、是否違背了國家法律、法規,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或是否侵犯了被審單位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去判斷。
(二)把握實質問題
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錯綜複雜的,經濟情況是瞬息萬變的,因為影響經濟活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斷變化的。因此,既要歷史地看問題,又要辯證地看問題,認真仔細地研究多種問題中哪些是主要問題,哪些是本質問題;多種因素、矛盾中,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問題的實質,才能選用適當的審計依據,並據以做出正確的判斷,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做出令人信服的決定。
(三)準確可靠
審計人員所運用的依據必須準確可靠,決不能把道聽途說的主觀臆測作為判斷是非的依據。無論引用什麼資料作為依據,均要查看原件、簽發單位和簽發時間,並判斷其適用性;凡引用數據,一定要親自複核,決不能照搬照抄;凡列舉的定額、標準,必須要有原文資料,並核實其有效期和適用的單位;凡引用的單位管理制度,一定要有文字記載,領導的口頭指示和某種會議精神,如沒有文字依據,均不得作為審計依據;凡引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一定要查到原文原件,做適當的摘錄或複印,決不可斷章取義,妄加推論。
總之,準確而合理地運用審計依據,有利於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判斷,有利於提出合理的審計意見和做出正確的審計決定,有利於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