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
中華民國建國之路中的一個階段
在舊時的封建時代,皇帝退位為太上皇﹐嗣皇帝仍須稟承訓示處理大政﹐或皇太后垂簾聽政﹐皆謂之"訓政"。
徠現在一般指的是孫中山提出的中華民國建國之路中的一個階段。
根據孫中山所著《中華民國建國大綱》,中國建國分三個階段:軍政、訓政、憲政,訓政即第二個階段。
在國家統一完成(即中國國民革命成功結束)后,軍政階段即隨之結束,訓政開始。國民政府訂定《訓政時期約法》,在訓政時期“約法”為國家基本法,起到憲法的作用,國民政府有完全的治理國家的權力。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建國大綱 第八條。
孫中山認為以當時中國國民的素質水平,暫時無法行使作為國家主人權力的能力,因此需要由中國國民黨領導國民政府對國民的素質進行訓練、教導,以開化民心。訓政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將中華民國最終建設為民主的國家,即“憲政”的階段。
“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製權。” ——建國大綱 第三條
1928年12月29日,東北易幟,標誌著國民革命勝利,軍政結束;
1931年5月12日,《訓政時期約法》制定完成;同年6月1日開始頒布生效;
國民政府原定於1936年結束訓政,但因日本侵華,國家受難,故國民大會一拖再拖,憲政遲遲未始;
1945-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召開,重新提及結束訓政一事;
1946年11月,制憲國民大會召開,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並附帶通過《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一切與憲法抵觸之法律,須立即廢止。同時國民政府頒布《訓政結束程序法》,結束國民政府的運作;
1徠947年,民選產生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行憲國民大會召開,中華民國政府成立,訓政結束,憲政開始;
1948年,國共內戰開始,政府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憲法部分條款,實際上是緊急恢復了訓政;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在台灣繼續實行訓政;
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同年12月,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的第一屆委員全體退職,訓政最終結束,憲政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