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在各國或地區交強險的立法中,根據保障範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僅對人身傷亡給予保障,不對財產損失給予賠償,主要有台灣、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另一類是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障,主要有英國、美國、德國、義大利等歐美國家,其中,只有德國對物賠償實行無過失原則。從國際保險市場交強險的保障範圍可以看出,亞洲國家和地區的交強險基本上都不包括對財產損失的保障,只有部分歐美經濟發達國家的交強險中才包含對財產損失的保障,而且即使是發達國家,大部分地區對財產損失部分實行的都是過錯責任原則。
那麼,我國在路況相對較差,行人、機動車的安全意識參差不齊,交通事故頻發的交通環境下,交強險不僅包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而且還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的行為。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1.將會加大投保人的保費負擔
從費率釐定的技術方法上看,費率的釐定既考慮該險種賠付率又考慮實際出險次數,因此出險次數是影響費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車險實務中,儘管2 000元以下的財產損失賠款額度的佔比並不高,但是其出險次數卻是非常之高,因此,當在交強險中增加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時,財產損失限額的增加將會相應增加投保人的保費支出。
2.影響交強險人性化特點的有效體現
交強險體現的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時,突出“以人為本”的特點。其實,“以人為本”的特點暗含的是對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要重於對物權的保護。那麼,與其將交強險有限的賠償限額在人權物權上均有所分配,還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從這個角度考慮,單獨保留對受害人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障,將更加有效地體現交強險人性化的特點。
3.增加保險公司理賠的複雜性,降低理賠效率
從交強險及新車險的實務處理過程可以發現,實務操作的複雜性並未體現在單純的交強險理賠處理環節,也未體現於新車險的理賠處理中,而是體現於兩者的銜接環節,當一個案件既涉及交強險又涉及商業車險,同時又涉及多個保險公司承保時,其理賠單證的流轉以及賠款理算等環節的複雜性將大大增加,尤其是當既有人身傷亡又有財產損失的情況發生時,其操作的複雜性尤為突出。為了降低這種操作的複雜性,提高理賠的效率,不含財產損失限額的交強險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總之,交強險的序幕已經徐徐拉開,儘管還有許多不盡人意、有待改進的方面,但交強險制度的確立使我國財產保險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是車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