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配股
轉配股
轉配股全稱“轉讓配股權”。中國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股東將配股權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其他股東 (主要是個人投資者) 的過程。成因是國有股和法人股股東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所擁有的配股權購買股份,又不願意放棄配股權,才選擇了有償轉讓優先認股權 (即配股權) 的方式。但這種轉讓,應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和中國證監會的審批,並在配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由於目前國有股、法人股屬不可上市交易的股份,所以,由轉配股所形成的個人股也暫時不能進入交易市場。
轉配股雖然能解決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無力配股的問題,但它造成國家股和法人股在總股本中的比重逐漸降低的狀況,長此以往會喪失控股權。同時,轉配股產生了不能流通的社會公眾股,影響了投資者認購積極性,帶來了股權結構的混亂。
為克服轉配股的局限性,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紛紛以現金或者以資產折算為現金參加配股,大大提高了公司的實力,既保證股權不被稀釋,又鼓舞了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投資信心。
轉配股又稱公股轉配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實施配股的過程中,國家股和法人股或因主體缺位或因資金短缺而難以實施配股時,其他法人和個人根據有關制度受讓其部分或全部配股權而購買的股票。
轉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的規定和相應程序,向原股東增發新股,進一步籌集資金的行為。依照慣例,公司配股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國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棄配股權,將配股權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或社會公眾,這些法人或社會公眾行使相應的配股權時所認購的新股,就是轉配股。轉配股是我國股票市場特有的品種,從1994年5月開始有轉配股,到1997年底,3年多的時間裡,滬深兩市產生的轉配股大約有30多億股,1998年停止了轉配股的做法。按中國證監會這次的決定,30多億股轉配股用24個月左右的時間逐步安排上市流通。
轉配股問題的產生原因是,由於一些國家股股東無錢參與配股,故在1994年及1994年前常常只能放棄配股權,由此引發國家股股東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下降。為此,國有資產管理局於1994年4月5日發出了《關於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時維護國家股權益的緊急通知》,主要精神為:
1、有能力配股時不能放棄,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響控股地位時,可以轉讓配股權。
3、配股權轉讓的限制及通過購買配股權認購的股份的轉讓辦法,均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中國證監會於1994年10月27日頒發了《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該規定明確:“配股權出讓后,受讓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暫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實施過轉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規定處理。”在與《規定》一起下發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四號《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說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時正文內容包括:“如進行配股權的轉讓,應詳細說明轉讓的方式,並明確說明國家目前對轉讓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因此,轉配股暫時不能轉讓是有政策法規規定和依據的,而且,這種暫時不能轉讓在信息披露中也予以了充分披露。
轉配股源於1994年5月的珠江實業,主要產生於1995年至1997年,1998年停止轉配股的做法。但隨著上市公司送股、轉股和配股的實施,轉配股的總數逐漸增大。此次證監會採取斷然措施,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允許轉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的是為了調整市場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證券市場發展。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轉配股過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按照產生轉配股的時間先後,分期、分批陸續進入二級市場流通。公司有多次轉配行為的,按首次發生轉配股的時間確定上市順序,並同時全部安排上市。
其產生有以下幾個來源:
一是國有股轉讓的股權給社會公眾股;
二是法人股轉讓配股權給社會公眾股;
三是已有轉配股接受送股或配股后所產生的新股。由於國有股與法人股仍不能上市,故而轉配股暫時也不能上市交易,但它卻同上市股票一樣享有分紅配股權力。
為了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決定,轉配股從4月開始,用24個月左右的時間,逐步安排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