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予、少取、放活
多予、少取、放活
“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最早是在1998年10月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該《決定》指出:“堅持多予少取,讓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2002年1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新階段增加農民收入總的指導思想是“多予少取放活”。
2003年7月,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響,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意見》和2004年、2005年、200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明確提出,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把這一提法演進為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延續了這個方針。
“多予、少取、放活”。
多予,就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為農民增收創造條件。完善和落實農業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政策、扶貧開發政策,儘力向農村提供必需的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逐步把政府公共財政、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覆蓋面擴大到農村,落實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建立農村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加快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加大對農村農業技術和信貸資金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