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邑改革
采邑改革
是中世紀在西歐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
查理·馬特時期改革土地制度,分給貴族、騎士、教會的土地稱采邑;領地不能世襲,死後歸還國家;受封采邑者要為國王服兵役。
采邑制的實行,建立了以土地關係為紐帶的領主和附庸之間的臣屬關係,以及以中小封建主為基礎的騎士制度。在這之後大封建主紛紛效仿國王,加強了農民對封建主的依附,促進了自由農民農奴化,加速了封建等級制度形成。
8世紀上半葉
西歐
土地分封制,封君封臣制
國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騎士(雖然騎士為最低等級,但當時貴族社會尚武,所以各個貴族皆以獲得“騎士”稱號為榮)。
上級只能直接管理自己的下級,而不能管理自己下級的下級,即所謂“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查理·馬特懂得僅僅鎮壓內亂、驅逐外敵,並不能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必須根本改變墨洛溫王朝無條件封贈土地的制度,實行有條件的分封,將豪紳顯貴跟王室緊密聯繫起來,從而加強中央權力。
查理將國家掌握土地、沒收叛亂貴族土地和部分沒收教會的土地,分封給官員和將領,條件是必須服兵役和履行臣民義務,只限終身不得世襲。受封者不履行義務,收回採邑。封主或封臣一方死亡,也收回採邑,分封關係終止;繼承人如願繼續以前的關係,必須重新進行分封。
中央把土地作為采邑封給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再把它封給自己的臣下為采邑,層層分封,層層結成主從關係,形成像階梯似的等級制。
這是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徵。封主有責任保護封臣,封臣必須忠於封主,封建主階級內部的聯繫加強了。其次,封臣得到采邑時同時獲得領地上農民的管轄權,對勞動者的控制加強了。
采邑改革后,騎兵逐漸代替步兵,奠定西歐騎士制度的基礎,也為日後加洛林王朝的強盛創造了條件。
737年,墨洛溫王朝末王死,查理不設新王,自己直接統治。查理為緩和與教會的關係,積極支持傳教活動。
740年,格雷戈里三世封他羅馬貴族稱號,贈以聖彼得墓鑰匙。查理還答應幫助教皇反對倫巴德人,不幸741年逝世,沒能實現。
最終,國王只是名義上的全國最高土地所有者,實際權力有限,整個社會處於政治分裂和國家政權分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