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民政局

瑞金市民政局

瑞金市民政局內設8個職能科(室):辦公室、社會救助科、救災救濟科、優撫安置科、社會事務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內設機構


訪貧問苦
訪貧問苦
(一)辦公室
負責局綜合性文件的起草綜合性會議會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事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管理,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系統內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民政統計與年報及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基層民政事業計劃、財務、統計、審計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市社會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光榮)院管理工作;承辦省級財政和市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住房、教育、司法、結對救助等相關辦法。
(三)救災救濟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承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承擔全市性減災宣傳,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承辦市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評殘評烈申報工作;完善優待制度;負責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做好全市城鎮退役士兵、退役士官、複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掛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指導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辦理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擬定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推進殯葬改革,健全科學文明的殯葬服務體系;管理殯儀事業,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上報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工作;承辦鄉(鎮)界線爭議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承辦上級下達的邊界線勘定工作;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推廣和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科(掛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制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和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三院”建設;負責福利機構登記、評審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生產;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指導全市社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慈善工作,為特殊困難群體提供幫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

辦事指南


(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 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複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單位地址


地 址 八一北路廣電大樓副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