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監督
社會保障監督
社會保障監督是指由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和社會保障有關利害關係者對社會保障經辦部門的管理結果和管理過程進行評審、鑒定,以達到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維護納稅人(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管理效益,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正常的運轉。
一是監督的主體與對象。監督的主體包括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和社會保障有關利害關係者。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是受國家的委託經營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包括勞動、人事、民政、財政、金融等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包括審計及相關的社會組織——工會等;社會保障有關利害關係者,包括承擔社會保障費用義務人——企業和勞動者。監督的對象是經辦社會保障的部門。
二是監督的內容。指對社會保障經辦部門管理的結果及管理過程進行評審、監定。監督的內容包括:執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社會保障費的收繳情況,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管理費的使用情況,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情況,對被保險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程度等一系列問題,給予客觀評估及提出改進建議。
三是監督的目的。通過監督,達到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糾正和查處各種違章違紀行為,維護納稅人(企業及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管理效益,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的正常運轉。
其一,社會性。社會保障監督的社會性是與社會保障本身所具有的社會性是一致的。它是獨立於社會保障具體管理以外的監督,即社會保障監督主要是社會監督。原因是社會保障的費用主要來源於社會,即企業和勞動者所繳納的,他們是社會保障的利害關係人,與其切身利益密切聯繫,他們有權要求管理部門有效地使用社會保障基金,其監督也必然來自社會的不同方面。與一般意義上的監督有三點不同:即一般監督直接為管理者服務,無法凌駕於最高管理者之上,行使監督職能的管理部門具有內部性質;社會保障監督的具體管理雖然也包括監督,但它的主要任務是獨立於社會保障具體管理之外的監督。
其二,強制性。社會保障監督的強制性是與社會保障的強制性相一致的。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制度,通過一定的社會立法手段去實施,即用立法的形式具體規定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使其規範化、制度化,避免人治的主觀隨意性。社會保障監督具有超脫性質,與行政立法結合在一起,對保險管理者行為不符合國家法律規範的,可以責令在一定期限內改進,具有一定強制性。
其三,政策性。社會保障監督主要是政策監督,即最終落實社會保障的宗旨,滿足廣大勞動者的基本需要。
社會保障監督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為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其次是通過社會保障監督,把社會保障管理者執行保險政策的結果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實地反映出來,提出改進意見,可以幫助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做好本身工作,促進社會保障工作不斷完善;最後是通過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可以給予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公正的評估,減少外來干擾,保護相關部門行使自己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1)監督社會保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存儲等有關情況,重點是監督是否存在違法或違規運作的問題;
(3)監督社會保障受益者在資格認定、登記及基金支出發放中是否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賦予的權利;
(4)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向、資產結構、運營效果和收益分配等,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營運的情況;
(5)受理媒體、群眾對社會保障有關情況的舉報、申訴,並監督有關部門對舉報、申訴問題的處理、落實情況。
社會保障監督的客體,主要是指依法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的具體徵收、儲存、支付機構,如各級社會保障機構的具體操作部門。主要監督其各項行為的規範程度,如是否及時審核參保單位繳納費基數;是否按規定做好欠費管理工作以及按實際收到的社會保險費進賬;是否按實際數據及時收繳,是否對欠繳單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進行監督;是否存在擠占挪用、違規運作;是否按規定審核各項待遇;是否已全部繳清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是否放寬退休條件和提前退休;是否按各項待遇的計發標準,有無多撥或少撥等情況。通過對基金支付全過程進行監督,規範撥付程序,確保各項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參保人手中。
(2)基金的運營機構,如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基金及其託管銀行。主要監督其是否遵循了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標準;資質是否合格,有無違規操作;是否能使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是否按國家規定進行運營生息;節餘基金是否及時辦理轉存定期存款手續;基金運營利息收入是否全部併入基金;各項基金有無挪用和變相動用的情況。
(3)基金的繳納人和受益人,如參保的各類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主要監督各類企業是否按時足額為職工購買了社會保險;企業職工是否真實享有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及時辦理參保、交費手續;參保單位、參保人是否用假工齡、假年齡、假工種、假證明、假身份騙取享受社保待遇等現象。
(1)獨立、公正、審慎、科學的原則。社會保障行政監督是政府在法律法規基礎上管理社會保障事務的一種形式。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行政監督權力,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以確保社會保障監督的嚴肅性、強制性和有效性。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職能時,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章為準繩,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經辦機構及有關機構的違規行為予以監督檢查。監督機構按照基金對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要求,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認真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機構自我約束運作行為。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督法規體系和科學規範的監督指標體系,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監督的質量和效率,推動社會保障監督水平不斷提高。
(2)法律監督和政府行政監督並重原則。社會保障自身的運行特點決定了必須依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過程尤其是養老保險實施管理,政府監督部門應當嚴格遵循社會保障法、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基金投資營運與管理、養老金給付、養老保險計劃的安全保障實施法律監督。同時,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了政府行政監督對養老保險機制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綜合監督、協調發展、區別對待原則。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及長期計劃,必須充分考慮養老保險的社會政策效應、財政經濟效應及政治效應,注重同國家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套,注重保證養老保險計劃的近期、中期、長期穩健發展。同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構架,又需要強調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其他養老保險計劃區別對待的原則,實現多層次養老保險的協調發展。
(4)多重化與權威化原則。由於社會保障內容龐雜、涉及面廣,從國內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實踐來看,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由一個機構來行使監督職責,因此,構建多重化的監督機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在要求;同時,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進行監督的目標,是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正常、糾察失誤、預警危機,這就需要監督機構具有權威性。多重化是促使社會保障監督機制結構嚴密的需要,權威化則是促使社會保障監督機制行為有效化的需要。
(5)日常監督與預警監督相結合原則。監督機構通常將自己的職責界定為對具體事務的日常監督,這使其重要性及影響大打折扣。工業化國家的實踐證明,一些監督部門的監管對糾正社會保障日常運行中的個別失誤發揮了積極影響,卻也對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運行中形成的積重難返的危機,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如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保險金支付高峰、失業規模擴大化帶來的影響等,就往往不能被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及時注意並提前預警,致使危機發生時往往措手不及。因此,社會保障監督機制不僅要注重日常的、微觀的監督,而且應當將長期性的、宏觀性的預警監督納人自己的職責範圍。將日常監督與預警監督相結合,應當成為社會保障監督機制運行的一項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