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稅
什一稅
什一稅是歐洲基督教會向居民徵收的宗教捐稅。公元6世紀,教會利用《聖經》中農牧產品的1/10“屬於上帝”的說法,開始向基督教信徒徵收此稅。公元779年法蘭克國王查理大帝規定:繳納什一稅是每個法蘭克王國居民的義務。10世紀中葉,西歐各國相繼仿行。所徵實物按產品性質分為大什一稅(糧食)、小什一稅(蔬菜、水果)、血什一稅(牲畜)等。稅額往往超過納稅人收入的1/10,負擔主要落在農民身上。宗教改革和德國農民戰爭期間,廢除什一稅是農民的基本要求之一。西歐大多數國家直到18—19世紀才先後廢除。英國一直徵收到1936年。
公元6世紀教會利用《聖經》中有農牧產品十分之一屬於上帝的說法,開始鼓吹徵收什一稅(tithe)。
巴黎普羅萬什一稅穀倉
什一稅與農產品稅之間的唯一區別是,前者是一種可變貨幣稅,而後者則是一種固定貨幣稅。在生產穀物的便利條件沒有增減的停滯社會中,這兩種稅的影響是完全一樣的。因為在這種狀態下穀物價格將不變,稅額便也不會變。當社會退步時,或當農業有很大改良因而使農產品相對於其他物品的價值跌落時,什一稅和持久不變的貨幣稅相比,就會是一種較輕的稅;因為如果穀物價格由四鎊降低到三鎊,什一稅就會由八先令減低到六先令。在農業沒有顯著改良的進步社會中,穀物價格會上漲,什一稅和持久不變的貨幣稅相比,就會是一種較重的稅;因為如果穀物由四鎊上漲到五鎊,同一土地的什一稅就會由八先令上漲到十先令。
這種起源於公元6世紀的由教會徵收的稅種,儘管自開始徵收以來就遭到激烈的反對,但是隨著基督教傳遍歐洲,納什一稅終於成為硬性規定。
雖然徵收什一稅是基督教教會根據聖經經文附會而提出征收的稅收種類,在基督教教派統一的時代,基督教教會徵收什一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隨著基督教派間分歧的擴大和基督教教派的分離,對於什一稅的徵收就開出現分歧,基督教和宗教改革后的三大新教都支持並實施了什一稅的徵收,而東正教一直未實行什一稅制。
6世紀時歐洲教會法即予以確認,自8世紀以來又獲得世俗法律的支持。
公元779年,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開始明確規定,繳納什一稅是每一個法蘭克王國居民的義務之後,西歐各國紛紛效仿,而遠離歐洲大陸的英格蘭則到10世紀才規定必須繳納什一稅。當時徵收的什一稅分為大什一稅(糧食)、小什一稅(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稅(牲畜)等,其稅額往往超過納稅人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大部分負擔主要由農民承擔。
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期間,路德原則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繳納什一稅。什一稅制繼續執行,既有利於天主教會,也有利於基督教會,但不久即遭到反對。1789年法國在革命時代廢除什一稅,對直接收取什一稅的人也不予補償。其它國家陸續廢除一些類別的什一稅,並對直接收取什一稅的人進行補償。英國一直徵收到1936年。今天在某些新教國家,什一稅的殘餘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國規定,公民如未正式宣布退出某一教會,即必須繳納教會稅。美國從無法律規定繳納什一稅,但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會派要求信徒納什一捐,其它會派中有些信徒自願納什一捐。
什一稅或貨幣稅都不會影響地主的貨幣地租,但都會大大影響穀物地租。我們已經指出貨幣稅對於穀物地租發生怎樣的影響,什一稅會發生類似的影響也是同樣明顯的。如果第一、第二、第三各等土地分別出產一百八十誇持、一百七十夸特和一百六十夸特。第一等地的地租便將是二十夸特,第二等地的地租將會是十夸特;但這種比例在徵收什一稅之後就不能保持,因為每分中抽出十分之一以後,餘下的產品就會是一百六十二夸特、一百五十三夸特和一百四十四夸特。第一等地的穀物地租將減少到十八夸特,第二等地的穀物地和將減少到九夸特。但穀物價格會由四鎊上漲到四鎊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為一百四十四夸特比四鎊等於一百六十夸特比四鎊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此,貨幣地租將會仍舊不變。因為在第一等地上將仍然是八十鎊,在第二等地上仍然是四十鎊。
什一稅可能被認為有害於地主,因為它征課國內種植的穀物,而不限制外國穀物的輸入,所以其作用便象一種進口補貼。如果為了使地主免受這種補貼必然會引起的土地需求減少的影響,對於進口的穀物也課以和國產穀物同樣的稅,並把所得交給國家,那就沒有比這更公平合理的辦法了;因為通過這種稅所交付給國家的一切東西都會減少為政府支出而必須徵收的其他賦稅;但是,如果這種稅只是為了增加付給教會的基金,那麼它縱然整個說來的確會增加生產總量,但還是會減少其中分配給各個生產階級的部分。以下我們可以看一個例子:
如果毛呢的貿易完全自由,本國的製造業者出售毛呢的價格或許可以比我們能夠輸入毛呢的價格更為便宜。如果對國內製造業者課稅,而不對進口商課稅,那麼資本就會有害地離開毛呢織造業而移住其他商品的製造業中去,因為這時進口毛呢也許比在本國製造更為便宜。如果進口的毛呢也要納稅,毛呢就會重新在國內織造。消費者原先購買國產毛呢,因為它比外國產品便宜;後來購買外國的毛呢,因為不納稅的外國產品比納稅的本國產品便宜;最後又購買國產的毛呢,因為二者都納稅時,國產品更便宜些。在最後一種情形下,他為毛呢支付的價格最高;但一切多付的款項都歸於國家。在第二種情形下,他所支付的價款比在第一種情形下多,但他多付的錢不是歸於國家;這是由生產困難而引起的價格上漲,它所以發生,是因為賦稅的束縛奪去了我們最便利的生產手段。
什一稅不是一種長期不變和固定的稅,其價值會隨著穀物生產困難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
或許,以上論據過於抽象,下面我們可以用例子說明:
如果生產的難易程度所造成的穀物價格是四鎊,稅額就是八先令;如果它使價格增加到五鎊,稅額就是十先令;增加到六鎊時稅額就是十二先令。不但是價值會增加,而且數量也會增加。例如,當只耕種第一等土地時,稅款只是從一百八十夸特上課取;當耕種第二等土地時,就將從三百五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夸特上課取;在耕種第三等土地時,則會從五百一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加一百六十)夸特上課取。當產品由一百萬夸特增加到二百萬夸特時,不但是稅額會由十萬夸特增加到二十萬夸特,而且由於生產第二個一百萬夸特所必需的勞動增加,農產品的相對價值也會提高,以致使二十萬夸特雖然在數量上只是兩倍於以前所交鈉的十萬夸特,而其價值卻會三倍於前。
如果用任何其他方式為教會徵收等量的價值,稅額和什一稅一樣,與耕種的困難程度相應地增加,其影響將是一樣的。所以,如果認為什一稅由於課加在土地上便比其他方式徵收的等量賦稅更加妨礙耕種,那便是一種錯誤的看法。在這兩種情形下,教會都會從本國上地和勞動的凈產品中經常取得更大的分額。在進步的社會中,土地凈產品對總產品的比例總在變小;但無論在進步還是在停滯的國家中,一切賦稅最後都要從凈產品中支付。所以隨著總收入增加而增加、又落在凈收入上的賦稅必然是極為沉重、令人難以負擔的。什一稅是土地總產品的十分之一,而不是凈產品的十分之一;所以在社會增加財富時,什一稅在總產品中所佔的份額雖然不變,但在凈產品中所佔份額卻必然日益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