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
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作 者:(法)古郎士 著,李玄伯 譯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5-5-1
版 次:1
頁 數:328
字 數:255000
印刷時間:2005-5-1
紙 張:膠版紙
I S B N:9787562027119
包 裝:精裝
精神生活乃人類不可或缺之生活內容,某種程度上講,較之物質生活似更為重要。因為物質需要的滿足可通過努力從外界獲得,且多與寡並非生活幸福的決定因素;而人類精神必尋得寄託之所,方能感到安定、滿足與幸福。由此可以說,正是精神寄託之慾望產生了信仰。然信仰從何而來?根據馬克思主義觀點,物質決定意識,人類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及空間。古代希臘、羅馬社會亦不能例外。遠古時代,生產力欠發達,人們對自然界的變幻莫測無從尋找到解答,對生活安寧、幸福的慾望,遂生出許多對自然、對死者、對神靈的崇拜之情感。認為神靈法力無邊,不容侵犯。敬祀他,他護桔你;褻瀆他,他則危害你。他用無形之手支配著現實世界的生活,並決定著現世生活的範圍及質量。由此,家神、居里神、邦神隨之產生,宗教隨之出現。隨著社會的發展,思想的進化,宗教觀念及類型也業已發生巨變,但追憶人類信仰的歷程,仍不失為窺視人類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演變過程的一個獨特視角。
信仰固然重要,但人類的生活仍是現實的。人的自然屬性和繁衍後代的能力,使“家”成為必要,父子間的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成為可能;而人的社會屬性,又使古希臘、羅馬的“居里”、“邦”、“城”的制度漸次產生,從而形成與這些制度相適應的宗教禮節、典祀、儀注,以及大主教、教士等不同等級宗教職務與客人、平民、奴隸等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宗教的絕對的威權,因而“宗教既管理政府、司法、戰爭,教士亦然同是官員、審判官、大將。”“王的威權亦出自宗教”。政權組織、官員的設置,與外邦的關係,外邦人的地位,戰爭與媾和,殖民地等等,均與宗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關聯;而“法的制定,即為宗教內容。”因而所有權、繼承權、貴族、公民、平民、外人的法律地位,均依宗教規則及秩序而確定,古希臘、羅馬的制度,深刻著宗教的烙印。
卷一 古代信仰
第一章 對魂及死的信仰
第二章 死人的崇祀
第三章 聖火
第四章 家族宗教
卷二 家庭
第一章 宗教是古代家族組織的原則
第二章 婚禮
第三章 家族的永繼
第四章 承嗣與出繼
第五章 親屬
第六章 所有權
第七章 繼承權
一、古代繼承權的性質與原則
二、男子繼承女子不繼承
三、同輩繼承
四、出嗣與承繼的結果
五、最初無遺囑制度
六、古代祖產不能分
第八章 家中的主權
一、古代父權的原則及其性質
二、父權的各節
第九章 古代家的道德觀念
第十章 羅馬與希臘的演司
一、古代著作內所載的演司
二、羅馬演司的幾種解釋
三、演司是有最初組織與統一的家
四、家的擴充——奴隸與家人
卷三 邦
第一章 居里部落
第二章 新的宗教信仰
一、自然界的神
二、新宗教與社會演進的關係
第三章 邦的組成
第四章 城
第五章 建城人的祭祀與愛納的神話
第六章 邦的神
第七章 邦的宗教
一、公餐
二、佳節與日曆一
三、戶口調查及祓洗禮
四、宗教在集會中、在參議院、在法院、在軍隊中凱旋
第八章 禮記與史記
第九章 邦政府王
一、王的教權
二、王的政權
第十章 官吏
第十一章 法律
第十二章 公民與外人
第十三章 愛國與放逐
第十四章 邦的精神
第十五章 邦與邦的交涉戰爭與和平神的聯合
第十六章 聯邦殖民地
第十七章 羅馬人與雅典人
第十八章 國家總攬一切:古人不知道個人自由
卷四 革命
第一章 貴族及客人
第二章 平民
第三章 第一次革命
一、削去王的政權
二、斯巴達革命史
三、雅典的同類革命
四、羅馬的同類革命
第四章 貴族統治邦政
第五章 第二次革命:家族組織的變更、長子特權的廢除、演司的分裂
第六章 客人脫離羈絆
一、從前客人的狀況及其變化
二、雅典廢除客人階級與叟倫的事業
三、羅馬客人階級的改革
第七章 第三次革命:平民進入邦中
一、革命通史
二、雅典的這次革命
三、羅馬的這次革命
第八章 私法的改革:十二銅表法典與叟倫法典
第九章 政府組織的新原則:公益及多數
第十章 富人階級組織民政與第四次革命
第十一章 民主政府的信條:雅典民政
第十二章 富人及貧人民政失敗與民主暴君
第十三章 斯巴達革命
卷五 邦制度消滅
第一章 新信仰哲學改變政治信條
第二章 羅馬征服各邦
一、羅馬的起始及種族略述
二、羅馬第一次擴充(紀元前七五三年至三五○年)
三、羅馬成帝國的經過(紀元前三五○年至一四○年)
四、羅馬到處摧殘邦制度
五、被征服人民陸續進人羅馬邦
第三章 基督教改變政府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