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曲藝家協會
曲藝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
北徠京市曲藝家協會1980年組建於6月,當時的名稱為北京市曲藝雜技家協會。
1980年6月29日召開了北京市曲藝雜技家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制定了協會章程,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北京市曲藝家協會
1988年10月,曲藝、雜技分別成立協會。10月26日召開了北京市曲藝家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協會理事會、主席、副主席。
1997年5月17日召開市曲協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80年代是北京市相聲藝術取得大豐收的年代,有30多人次14個作品獲全國一、二、三等獎。一批專業、業餘相聲創作、表演人才脫穎而出。
協會自1995年開始,舉辦了每半月一次的“曲藝之家”活動。這項活動得到廣大專業、業餘曲藝工作者,曲藝愛好者的肯定與支持,僅三年中參加者達數千人次,有200餘名演員演出了200多個節日。為豐富活動內容,還專門舉辦了迎接“世婦會”在北京召開曲藝專場、青少年曲藝專場、鼓曲名家名段欣賞、喜迎香港回歸專場。
十幾年來,市曲協組織參與了多項全國性的曲藝比賽,有百餘人次獲得一、二、三等獎。市曲協還連續三次參加“中國曲藝節”,有十幾個節日獲准參演,十多人獲中國曲藝“牡丹獎”。北京市曲協的工作多次受到各級組織的表揚,其中1994,1995,1997年三次被中國曲協授予優秀組織工作獎。
80年代市曲協多次在北京地區開展慰問演出活動,還組織了慰問長島、福建等地解放軍的演出。90年代,多次參加“三下鄉”活動,並深入工廠、部隊演出。從1996年10月開始,協會又舉辦了以名家名段為藝術特色的“曲藝進校園”系列活動,至今已到數十所大學、中學進行了50場演出,100餘次講座活動,受到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得到領導的表揚。新聞媒體多次進行報道。市委宣傳部的《宣傳通訊》還全文轉發了“曲藝進校園”工作總結。
弘揚北京精神·2011北京優秀曲藝節目走基層
第二屆中國曲藝節獲表演牡丹獎 (李緒良)
第二屆中國曲藝節獲伴奏牡丹獎 (穆祥征)
第徠二屆中國曲藝節獲表演牡丹獎 (張蘊華)
第二屆中國曲藝節獲表演牡丹獎 (陳湧泉)
第二屆中國曲藝節獲表演牡丹獎 (李金斗)
全國業餘相聲大賽獲捧哏一等獎 (劉惠)
第一屆全國專業相聲電視大獎賽獲逗哏一等獎 (李金斗)
北京曲藝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曲藝家協會(簡稱北京曲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北京
曲藝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曲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曲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北京曲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為: Beijing Ballad Singers’ Association。縮寫為“BBSA ” 。
第二條 北京曲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北京的曲藝家,為繼承、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曲藝事業,為建設“人文北京”,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在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大力促進曲藝創作的繁榮。積極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採取多種方式,組織、支持和幫助會員創作出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優秀曲藝作品。
第五條 將通過組織觀摩、演出、學術性研討及比賽等形式,交流、切磋並探討表演藝術規律,推動曲藝表演藝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六條 注重對傳統曲藝的挖掘、搶救、搜集、整理工作,以傳承、保存民族優秀的文化遺產為己任,讓曲藝藝術代代相傳。
第七條 積極開展曲藝研究和評論工作。加強對曲藝現狀的調查研究和評論,加強曲藝歷史和曲藝理論的研究,探討曲藝在新時期發展的規律。
第八條 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曲藝藝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曲藝藝術家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曲藝藝術。為增進友誼,為社會和諧,人類和平,做出應有的努力。
第九條 積極開展國際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同外國藝術家和有關藝術團體的友好往來,為促進各國曲藝家的團結、友誼和世界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條 向中國曲藝家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 推動曲藝教育,培養曲藝人才是當務之急。積極發現、扶植和培養曲藝創作、表演、研究、評論、教育及組織活動等方面的傑出人才,壯大首都曲藝隊伍。
第十二條 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鼓勵會員參加曲藝普及推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群眾業餘曲藝活動,滿足人民群眾對曲藝藝術的需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凡持有北京戶口的各界人士(含部隊)、文藝工作者;或非北京戶口,在京有固定住所,在曲藝藝術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曲藝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並在曲藝藝術的創作、表演、音樂、美術、理論研究、教育、編輯和組織工作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本人自願向本會提出申請,並附本人業績材料,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團結,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的義務;有向本會反映人民群眾對曲藝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有推薦新會員的義務;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在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喪失公民權,經理事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行其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推選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本協會由主席、駐會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區縣曲協主席組成主席團,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駐會副主席、秘書長在任職期間,如遇退休或工作變動,其駐會職務由繼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至任期屆滿。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二條 為促進曲藝在新時期取得更大發展,本會將設置若干藝術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專家組成。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贊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