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政府直屬機構

山西省文物局為正廳級建制,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省文物局研究擬定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法令、規章和規劃,制定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省文物的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教育等業務工作。審核、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依照法律、法令,審核、審批和申報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的單位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法令、規章和規劃,制定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文物局
二、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省文物的保護、搶救、發 掘、研究、出境、宣傳教育等業務工作。
三、審核、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令,審核、審批和申報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組織、指導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審定全省古建築維修設計和施工隊伍的資質;管理全省文物勘探,對文物勘探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和考核。
五、負責全省博物館的監督與管理。促進博物館職能作用的發揮。
六、檢查、指導、協調全省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督查全省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專業性意見。
七、依法對全省可移動文物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省文物科技保護和科研工作的指導和規劃。
九、按規定編製全省文物保護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十、管理和指導文物、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負責全省文物系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十二、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起草全局綜合性材料和公文處理工作。
二、負責上級機關的批示、提案、建議和局黨組、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和辦理情況的督查督辦工作。
三、負責局秘書事務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機要、檔案、保密工作。
五、負責機關及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局信訪接待協調工作。
七、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的開支,負責機關財產、設備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管理,局機關車輛管理以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
八、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協調工作,組織制定並督查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教育處
一、研究擬制局機關幹部隊伍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規劃,抓好機關幹部隊伍、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
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的管理工作,做好直屬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置和職能配置工作。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承辦局機關國家公務員、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退休、調配、交流、任免、獎懲、考察、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四、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做好大中專以上畢業生錄用計劃核報和招聘工作。
五、負責全省文博系統的基礎教育和培訓工作。研究、擬制局機關公務員、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的選派、推薦工作;協調文博學院辦學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工資、勞動保障政策,承辦局機關幹部職工工資調整;審核、報批局系統職工工資調整的有關表報;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醫療保健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職工的醫療保健和勞動保險等工作。
七、承辦全省文博系統中、高級(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協調、指導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職稱考試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專家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承辦全省文博系統行政性表彰獎勵工作。
九、承辦全省文博系統有關人事工作的各項統計表報。
十、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呈報和備案等外事專辦工作。
十一、協調組織幹部下鄉、掛職鍛煉和定點扶貧等工作。
十二、承辦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對口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策研究宣傳處
一、組織文物事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審核、呈報工作。
二、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許可聽證工作。
三、組織對全省文物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工作的檢查。
四、負責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
五、協調省局系統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全省文物普法工作;。
六、協調組織文物保護的政策性調研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省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其他處室有關文件的政策把關。
九、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財務處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
二、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會工作。
三、負責組織編製全省文博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研究制定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規章制度以及本系統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編製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審核、匯總編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決算及其他相關報表。
六、會同省財政部門組織編報國家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年度預算,負責對該經費實施管理和監督,審核、匯總年度決算及報表。
七、負責向國家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申報全省文物設施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九、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
十、負責有關文物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匯總、編製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我省專項補助經費項目庫。
十二、承辦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專項工作。
文物管理處
一、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省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
二、研究擬定有關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三、承辦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
四、組織審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並與有關單位組織審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方案等工作。
五、編製全省文物建築保護維修規劃,制定年度保護維修項目計劃,組織審批維修工程方案,審核、審批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維修項目,組織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設計、論證、施工、監督和驗收。
六、負責組織對全省文物建築設計、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的資質評審工作。
七、管理全省文物考古的調查、勘探和發掘,負責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審核、申報和文物勘探單位資格的審定、考核,審核、審批涉及文物保護的基本建設項目,組織全省考古勘探工作的實施與管理。
八、負責組織、指導全省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建立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記錄檔案。
九、負責全省文物景點拍攝的審批等有關工作。
十、負責上級部門及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博物館管理處
一、負責編製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提出年度項目計劃。
二、審核博物館、紀念館建設方案。
三、指導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
四、審查重要陳列設計方案。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收藏文物的分級鑒定和藏品的科學保管工作。
六、審批、申報館際間藏品交換、調撥互展和借展工作。
七、組織和管理全省的文物外展工作,負責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八、負責組織文物學術研究和科技成果的鑒定、評獎、宣傳和推廣工作。
九、承辦全省文物科技統計和科技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十、審核本系統涉外學術交流和合作項目。
十一、負責全省文物市場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處
(文物安全督察處)
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省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
二、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驗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報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項目。
三、對造成文物被盜、被損、被毀、文物流失的事件和文物開放單位發生的遊客人身和財產損失的事件進行調查,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
五、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六、負責文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行政過錯及錯案、違法行政等失職行為行使督察權。
七、負責上級部門、省打擊文物犯罪領導組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對外合作辦公室
一、組織和管理全省的文物外展工作,負責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二、負責審核全省文物系統涉外學術交流和合作項目。
三、組織協調全省博物館與國內館際之間臨時特展。
四、培訓全省文物系統講解員並組織比賽。
直屬機關黨委
一、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局黨組的決議的宣傳貫徹和執行。
二、負責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的制定安排和組織,負責局系統各黨支部的理論學習安排。
負責黨員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和黨風廉政教育、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學習。
三、負責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掌握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和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負責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
六、負責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在遵守國法政紀、國家的財經法規和人事制度方面的監督工作。
七、負責局系統黨員和群眾的法制教育、道德規範教育。
八、負責領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和統戰工作。
九、負責指導機關、直屬單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文明和諧單位的創建工作。
十、完成局黨組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事宜。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一、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協調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四、負責離退休人員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監委駐省文物局監察
一、對省文物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工作部署的情況實施監督。
二、對省文物局黨組及其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實施監督。
三、經省紀委監委批准,初步核實省文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省文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省文物局處級及其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圍繞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文物局的中心任務,對省文物局直屬及全省文物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監督與監察,調查處理文物局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查處文物系統在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和行政服務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督促省文物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受理對省文物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省文物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六、協助省文物局黨組抓好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及時根據省文物局黨組的部署,協助督促、指導和組織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七、協助省文物局黨組開展領導幹部思想道德教育和黨紀國法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中央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開展廣泛的廉政文化創建活動。
八、協助省文物局及直屬單位加強政風行風建設,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落實,促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九、承辦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世界文化遺產
· 五台山
· 平遙古城
· 雲岡石窟
· 晉商大院(預備名單)
· 山陝民居(預備名單)
省內博物館
· 山西博物院
· 中國票號博物館

領導信息


雷建國 黨組書記、局長
男,漢族,1962年10月生,山西朔州市平魯區人,博士研究生。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
1980年9月至1984年9月山西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參加工作后,任朔州市平魯縣委黨校科員、教務處主任(1988年9月至1990年7月在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1年1月任朔州市平魯縣委黨校副校長;
1991年7月任朔州市體改委體改研究室主任;
1993年4月任朔州市體改委副主任;
1995年9月任朔州市委講師團團長;
1997年7月任朔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兼講師團團長(1998年7月至2002年6月在吉林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1999年6月任朔州市委宣傳部部長兼講師團團長;
2001年8月任朔州市委宣傳部部長;
2003年6月任朔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年9月任朔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4月任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2年5月任呂梁市委常委、市紀檢委書記;
2014年5月任呂梁市委副書記;
2016年9月任呂梁市委副書記、宣傳部長;
2017年7月任山西省文物局黨組書記、局長。
劉正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
寧立新 副局長
宋文斌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信息公開指南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編製山西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山西省文物局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上查詢《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山西省政府門戶網站)(山西文物網);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查閱信息資料。查閱地點:山西省文物局(太原市文廟巷33號);查閱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
(三)公開時限
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時機狀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山西省文物局辦公室;辦公地址:太原市文廟巷33號;受理時間為正常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步驟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山西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搶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時,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辦理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參見《山西省文物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相關程序》。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紀檢監察室投訴。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太原市文廟巷33號
接待投訴時間:正常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