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主要用於經常項目外匯的收入與支出,也可用於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資本項目的支出,經常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主要有結算戶、代理戶、工程承包戶、駐華機構經費專戶、保證金戶等。
滿足開立經常項目賬戶條件的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持經批准的持外管局核發的開立相關外匯賬戶的批准證明,填寫開戶申請書,到本行辦理開戶手續。
1、開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帳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1、經批准開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准開立外匯帳戶;(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範圍;(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1、轉戶:(1)開戶單位經批准開戶后,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範,給帳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后,向其頒發《外匯帳戶轉戶批准書》。開戶單位持此批准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戶。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戶使用證》后,核發《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於閉戶后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帳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註銷帳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戶。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開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變更”)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戶,並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手續。
第一步: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二步:外匯局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第三步:境內機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四步: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於次日將開戶信息傳送外匯局。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範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支出範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局核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賬戶收支範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進行核定。
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符合開戶條件的境內機構可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開戶個數、開戶金融機構方面不受限制。
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分檔次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招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從境外收入外匯后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划轉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對於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開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開戶當期適用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核定標準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
1、境內機構是否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
境內機構持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開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在開戶金融機構同一營業網點轉作定期存款,無需經外匯局審核,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按原轉出戶的賬戶開立核准件編號,填寫定期存款賬戶開戶信息后,報送所在地外匯局。但應當納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管理。已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如確因經營需要,經外匯局核准后,境內機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外匯資金在同一開戶金融機構不同營業網點或不同開戶金融機構間轉作定期存款。但應當納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管理。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划轉外匯資金?
同一境內機構在不同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的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之間可以相互划轉外匯資金。
3、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外匯賬戶應如何處理?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該賬戶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年的1月份將有關情況報所在地外匯局,由外匯局下達“撤戶通知書”,通知境內機構關閉該賬戶,同時通知開戶金融機構。
境內機構應當在接到“撤戶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關閉賬戶手續。如境內機構逾期不辦理,開戶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撤戶通知書”5個工作日後強行關閉該賬戶,賬戶內資金結匯,人民幣資金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完畢業務后,應當在“外匯賬戶信息交互平台”上進行確認。
4、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的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如何管理?
應當將有關上述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納入賬戶系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