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罪,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罪。構成要件為:(1)行為主體為財產罪的正犯和共犯以外的任何人。(2)行為人在收受、搬運、寄藏或牙保贓物時,必須明知自己的接受的財物,是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3)行為客體為贓物,是指他人因犯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所得財物。贓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並不以現實的財物為限,但財產上的利益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以贓物論。(4)本罪的行為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四種。
所謂收受,是指搬運、寄藏及故買以外無償取得或持有財物的行為。所謂搬運,是指搬移運送,將贓物移離原所在地的行為。所謂寄藏,是指受託為他人寄存並藏匿贓物的行為。所謂故買,是指故意以
有償行為,將贓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包括買賣、互易、清償債務等。所謂牙保,是指居間介紹贓物的買賣或其他交易,即為贓物的有償處分作媒介的行為。贓物罪是台灣刑法典分則中規定的一類犯罪,包括
收受贓物罪、運藏故買或者牙保贓物罪和常業贓物罪等三種具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