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是賬戶用於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
在“長期待攤費用”賬戶下,企業應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按照費用項目披露其攤余價值,攤銷期限、攤銷方式等。
舊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1)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除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以外,應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期的損益。
(2)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預計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採取待攤方法的,實際發生的大修理支出應當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
(4)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減去發行股票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相關費用,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5)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長期待攤費用的解釋如下: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
新舊區別總結:
新準則中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不再要求開辦費要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待攤費用可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小企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從定義可以看出,改擴建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延長資產使用壽命的。對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而言,小企業準則規定是不能對折舊年限進行調整的,所以只能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並在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對於“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符合以上兩項條件的大修理支出,在發生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該支出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進行攤銷,借記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於3年。
[例1]企業自行對經營租入發電設備進行大修理,經核算共發生大修理支出24000元,修理間隔期為4年。分錄如下:
借:長期待攤費用──大修理支出 24 000
貸:銀行存款 24 000
[例2]上述大修理費用按修理間隔期4年平均攤銷,每月攤銷500元。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長期待攤費用──大修理支出 500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在稅收上,改建支出與大修理支出不同,具體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作了說明,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對第四項“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稅法暫未明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稅收中的固定資產不僅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也包含動產固定資產,且延長使用年限也是改建內容之一。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雖然不能說是改變了房屋建築物的結構,但是可以延長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的兩個條件,則是區分修理費用中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標準,不是指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會計制度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要求
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中,屬於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需要資本化處理,屬於修理費用支出的需要費用化處理。在資本化和費用化判斷方面,如果這項支出增強了固定資產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性能,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將該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而日常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等支出只是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狀況,它並不導致固定資產性能的改變或固定資產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因此,應在發生時一次性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在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資租入或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要如何處理,只是對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進行費用化處理。在稅收上,則以長期待攤費用的方式進行了補充,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攤銷時准予扣除的四個方面。
稅收上為什麼要將長期待攤費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單獨明確呢?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對在會計核算中不明確或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要素,稅法將予以調整和補充。因此,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對二者分別明確,就是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便於對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進行補充明確及納稅調整。
稅法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
稅法規定的第一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改建支出則包括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和延長使用年限,但這兩種情形不需要同時具備,其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二項長期待攤費用,即“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資產仍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租入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兩種情形,即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和延長使用年限,但這兩種情形不需要同時具備。改建支出的攤銷期,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攤銷期在會計制度中已經明確的,則按會計制度處理。如果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則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支出,則可一次性扣除等。
稅法規定的第三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將會計上作為修理費用的支出分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兩類。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稅法規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四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於3年。
長期待攤費用的財稅處理差異:
會計上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但是應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和修理費均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如果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新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所得稅申報時准予扣除其按照規定攤銷的費用。
可見,會計與稅法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差異較大,會計上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按受益年限攤銷,同時對籌建費用在發生生產經營當月一次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上則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不同期限進行攤銷。
首先,兩者包涵範圍及攤銷年限不一致。會計上的長期待攤費用主要是指已經支出且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種費用,對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為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對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並將被替換部分賬麵價值扣除;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計入當期損益,一般企業會預提固定資產改良及修理費用。而稅法所稱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按照以上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對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其次,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它要求對企業的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得低估負債或費用,對長期待攤費用,若其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時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及國家稅款徵收等綜合因素分期扣除,從而在企業進行所得稅處理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再次,會計與稅法對變更攤銷年限時處理不同。會計上對變更攤銷年限按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對攤銷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即當期及以後期採用新的會計估計,不改變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也不調整前期報告結果;而稅法則明確攤銷年限具體變更時所得稅申報時的扣除原則及方法。
綜上所述,長期待攤費用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相差較大,企業在日常業務處理時注重兩者差異,同時應做好新舊所得稅法接軌時長期待攤費用銜接處理,原所得稅法規定計入企業的遞延資產等如籌建費用分五年攤銷,而新法規定按不得低於三年時間攤銷,則企業2007年度攤余的長期待攤費用在2008年度能否變更攤銷年限按新法規定年限進行攤銷,目前稅法還未明確,筆者認為,按照程序法從新、實體法從舊的原則,所得稅法屬實體法,則在還未沒有明確之前,企業對2007年度攤余的長期待攤費用應按原法規定進行攤銷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