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安謀克
金朝女真族的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
金代女真族的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有時作為女真人戶的代稱,或作官稱猛安,金代女真族的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又譯萌眼;謀克,又譯毛毛可、毛克。《金史·兵志》記女真初起時,“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它們是原始社會後期由於征掠﹑圍獵的需要而設的軍事首領,隨後發展為固定的軍事組織,猛安謀克作為軍事編製單位,其人數實際上多少不定。金國建立的前一年(1114),金太祖始定製以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
金朝武士
《金史·兵志》記女真初起時,“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它們是原始社會後期由於征掠、圍獵的需要而設的軍事首領,隨後發展為固定的軍事組織,猛安謀克作為軍事編製單位,其人數實際上多少不定。
金太祖
金初,女真統治者曾一度把收降的契丹、渤海和漢人置為猛安、謀克。天會二年(1124),攻佔平州之後,改變制度,諸部降人置長吏,從漢官之號。大概在天會十一年左右,與廢齊國的同時,金統治者創行屯田軍,將在東北地區的女真猛安謀克徙入內地。它們自成組織,築寨於村落之間,不屬州縣,計其戶口,授以官田。這種屯田猛安謀克人戶實際上是以女真人充任的世襲職業軍戶。
金熙宗
1145年(皇統五年)熙宗直“又罷遼東漢人、渤海猛安謀克承襲之制,浸移兵柄於其國人”。契丹猛安謀克的罷除,始於移刺(耶律)窩斡等領導的契丹人起義被鎮壓下去后的1163年,是年八月,金世宗雍下詔罷契丹猛安謀克,以其戶分隸女真猛安謀克。
金海陵王時曾把在上京的猛安謀克大批南遷,金世宗時續有遷徙,廣泛地分佈在中都附近及河北、山東等 地。猛安勃極烈、謀克勃極烈也常常簡稱猛安、謀克。按金朝官制:猛安從四品,掌修理軍務,訓練武藝,勸課農桑,並同諸防禦州的防禦使一樣,負有“防捍不虞,御制盜賦”的任務。謀克從五品,掌撫輯軍戶,訓練武藝,並負有除不管理常平倉之外縣令所有的職權。猛安謀克之官號或克世襲。謀克之下分設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猛安謀克人戶平時在訓練之餘,從事農業生產。有戰事則丁壯接受徵發,自置鞍馬器械出征;其家口仍留家生產。
據大定二十三年(1183)的統計,共有猛安二百零二,謀克一千八百七十八,共為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在這個人口數中,正口計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占田總計一百六十九萬零三百八十餘頃。按猛安謀克分佈情況推算,遷居中原地區的大約200萬人,徙住今內蒙古自治區一帶的40餘萬人,留居東北地區的約有200多萬人。分散各地的女真猛安謀克戶往往將所受田土租與漢人佃農耕作,收取地租,甚至恃勢搶佔民田,猛安謀克不事生產又疏於訓練,戰鬥力逐漸衰弱。但為後世清朝的八旗制度打下了基礎。
金朝軍隊
金朝重甲
以軍事需要發展為軍事組織,但其成員平時在部落內仍從事狩獵、捕漁勞動,只是一遇戰爭,青壯年才應徵召去打仗,並自備武器、軍馬和糧草,聯盟根據各部部長(孛堇)率領出徵人數多寡,分別稱之為猛安或謀克。金世祖時,謀克似已成了一種常設的軍事組織,但此時,作為軍事首領的謀克還常由部長或族長一人擔任。1114年阿骨打定300戶為謀克,10謀克為猛安,特別是大批猛安謀克戶遷居中原各地后,便成為軍事、行政、生產三位一體的組織。
金兵中有渤海軍8猛安,奚軍9猛安。漢和渤海人習於州縣制,1124年(金天會二年)金兵攻拔平州后,平州人不樂為猛安謀克之官,統帥完顏宗望以“恐風俗揉雜民情弗便”為由,乃罷是制。10餘年後,又廢除遼東地區漢和渤海人中的猛安謀克。1140年(金天眷三年)太宗完顏吳乞買罷除此地漢和渤海人的猛安謀克,改行州縣制,但有功於金的漢和渤海人仍可為猛安謀克官。
罷除雖主要是參加移刺窩斡起義的契丹諸猛安謀克,但其餘的及奚人的猛安謀克,後來也逐步被廢除。人戶數的變化,1114年以前,一猛安、謀克的人數本無定製,此後亦非一直是300戶為謀克,10謀克為猛安。由於謀克內戶數增加,金世宗於1175年(金大定十五年)下詔再定猛安謀克戶,每謀克不超過300戶,7—10謀克為猛安。據大定二十三年的統計,時女真猛安共有202個,謀克1878個,凡615624戶,平均每猛安雖未超過10謀克,但每謀克有320餘戶。
金朝時期戰馬馬鞍
猛安謀克戶,有權從國家分得一份土地,由自己的家庭成員耕種,此即所謂牛頭地;其義務是必須向國家承擔一定的兵役、徭役和賦稅。牛頭地分配及賦稅最初規定為:每來牛三頭為一具,限25口受田4頃4畝有奇,歲輸粟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40具。 1127年(金天會五年)又“詔內地諸路”,每耒牛一具只賦粟5斗,此後為定製。這就是說,一個猛安謀克戶最多可有牛120頭,民(主人及奴隸)1000口,土地176頃;而納稅是極其微薄的,但兵役義務卻極其繁重,青壯年不僅在戰爭時期要應徵服兵役,在和平時期也“間年一徵發,以補老疾死亡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