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成本微利房
全成本微利房
全成本微利房即福利房,其房價由准成本房價和住宅區開發配套費組成,是提供給列入市、區財政工資編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
1、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雙方具有當地常住戶籍,或購房申請人方具有當地常住戶籍。
(2)單親家庭的子女具有當地常住戶籍。
(3)具有當地戶籍的年滿35周歲的單身職工。
(4)有當地常住戶籍的軍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條件。
2、申請人夫妻雙方在當地沒有購買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拆遷補償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市場商品房),且沒有在當地擁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國範圍內沒有購買其他安居房或經濟適用房,也沒有領取過未購房住房補貼(未購房補差款);
3、申請人常住戶籍遷入當地及配偶常住戶籍遷入當地或單親家庭子女常住戶籍遷入當地時間、結婚時間或離異、喪偶時間應符合我局當年公開配售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規定的時間;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不高於我局當年公開配售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規定的家庭年收入標準;市人事局認定的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生不受家庭收入標準和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辦理步驟:當地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下達經濟適用房銷售計劃和房源,通過媒體發布經濟適用房出售通告→申請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領取申請表格並遞交申請資料→售房中心審核、分類排隊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對、補充和更正有誤的申請信息→再次公示→申請人領取自選房號通知單→申請人自選房號→我局與申請人簽訂經濟適用房認購協議書→申請人到售房中心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申請人交納購房款或到指定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申請人到售房中心領取“入住證明書” →申請人辦理入住手續。辦理時限:由每次經濟適用房分配辦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