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公證

依法對其學歷的真實性予以證明

學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被證明人的畢業證書、肄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學習成績單等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學歷公證和經歷公證有類似的作用,主要用於出國留學、進修、謀職、對外提供勞務和技術等。

原因


國內時常有一些企業爆出招聘了假“海歸”並予以高薪職位,但因其能力不濟遭到同事懷疑,後來發現其學歷學位是假的,類似這樣作假的事情屢有發生;而且,很多企業和單位的人事部門,對於鑒定涉外學歷的真偽存在非常大的困難,因此,對海歸的學歷背景進行核實,對其學歷學位進行公證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所需資料


申請人應填寫學歷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戶口的,由申請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辦理學歷公證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4)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6)公證人員認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對以上證明、材料齊備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當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公證處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