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帳損失

壞帳損失

壞帳損失是指企業無法收回部分的應收款項而發生的損失。在我國實際工作中,這部分損失,不得列入費用成本,而是作為營業外支出的財產損失處理。發生損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批准轉銷時,借 (或減)記利潤帳戶 (營業外支出項目) ,貸 (或減)記有關的應收款項帳戶。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由於壞帳發生較多,企業往往按銷貨收入或應收帳款餘額的一定比例,預提備抵壞帳,把預提的損失數,計入產品成本或費 用。實際發生的損失,在備抵壞帳中沖銷。

簡介


壞賬損失是指企業確定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企業壞賬損失根據《財政部 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的規定確認。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需按上述程序,經批准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概述


壞賬損失及其核算是應收賬款核算的一個重要方面。顧名思義,壞賬損失是指由於壞賬而產生的損失,因此,了解壞賬損失及其核算首先要從什麼是壞賬談起。
一筆應收賬款在什麼時候才能被被確認為壞賬,其條件通常是由會計準則或制度給出的。不論會計準則或制度如何變化,在會計實務中,壞賬的確認都要遵循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和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盡量做到真實、準確、切合本單位的實際。一般來說,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就應將其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2、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3、債務人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並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
上述三個條件中的每一個條件都是充分條件,其中第3個條件是需要會計人員作出職業判斷的。我國現行制度規定,上市公司壞賬損失的決定權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核算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
直接轉銷法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然後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並同時形成壞賬準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準備。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應用年末餘額百分比法時,壞賬準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後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準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

注意事項


計提壞賬準備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除有確鑿證據表明(如:撤消、破產、資不抵債、現流嚴重不足、嚴重自然災害、3年以上的等)應收款項不能或收回可能性不大外,以下情況不得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A、當年發生的,
B、計劃債務重組的,
C、與關聯方發生的,
D、其它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
(2)、預付賬款轉來“其它應收款”的,可以提。
(3)、應收票據在未轉入“應收賬款”之前的,不能提。
如果不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故意設立秘密準備,則應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比如,企業上年度對某應收賬款計提了100%的壞賬準備,而在本年度該應收賬款又全額收現,就屬於設立秘密準備。
在壞賬準備採用備抵法核算的情況下,除由原按應收賬款期末餘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計提壞賬準備改按根據實際情況由企業自行確定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外,企業由按應收款項餘額百分比法改按賬齡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提壞賬準備,或由賬齡分析法改按應收款項餘額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的,均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如屬濫用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應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款的金額轉 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不應對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而應等應收票據到期不能收迴轉入應收賬款后,再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但是,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持有的未到期的應收票據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應當指出,對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並不意味著企業放棄了其追索權,一旦重新收回,應及時入賬。

審計方法


(一)、企業壞賬損失確認的審計
1、嚴格甄別壞賬損失是否屬因應收款內容,有無不屬應收款內容卻列入應收款,造成人為的“壞賬”。
2、有無逾期未滿三年的應收賬款都按壞賬損失處理的現象。
3、有無虛假的壞賬損失,如企業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虛開銷售收入,形成一筆假的應收賬款,又不及時清理,掛賬三年以上,名義上形成壞賬損失。
(二)、企業壞賬提取的審計
在審計中下列各項按規定不應列入計提範圍:
1、計劃對應收賬款進行重組的;
2、同關聯方發生的應收賬款;
3、其他逾期款項,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另外,對企業持有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和預付款不能直接計提壞賬準備。應收票據雖然屬於應收款項,相對地說應收票據發生壞賬的風險比較小,尤其是銀行承兌匯票,即使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也只有在應收票據票面金額轉入應收款后,才能計提壞賬準備。對預付款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已不符合預付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也應將原計入預付款金額全部或部份轉入其他應收款項后,再對轉入的其他應收款項部分計提壞賬準備,對未轉入其他應收款的部分不得計提壞賬準備。
(三)、企業壞賬損失的賬務處理審計
企業為核銷壞賬準備的提取和轉銷,會計上應設置“壞賬準備”科目。企業提取壞賬準備時,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現轉銷時,應借記“壞賬準備”,貸記“應收賬款”科目。但在會計實務操作中,有些企業為了簡化核算,對已確認的壞賬損失又收回的,會計分錄直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壞賬準備”。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於已確認的壞賬損失,以後又收回的,應先恢復應收賬款明細,再將收到的款項增加銀行存款,減少應收賬款。這樣,一方面便於分析債務人財務狀況,反映出債務人企圖重新建立其信譽的願望,另一方面使“管理費用”和“壞賬準備”這兩個會計科目核算更加清晰,對這一現象審計中應加以糾正。

壞賬準備區別


壞賬準備是應收賬款的備查帳戶。採用壞賬備抵法的企業必須設置“壞賬準備”科目,反映企業壞賬準備的提取和壞賬損失的發生情況。
從性質上看,“壞賬準備”科目是“應收賬款”科目的備抵科目。兩科目相結合,能夠全面的反映應收賬款的凈額.
企業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確認為壞賬:
(1)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確實不能收回;
(2)因債務單位撤銷、資不抵債或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確實不能收回;
(3)因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債務單位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確實無法收回;
(4)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經核查確實無法收回。

帳務處理


1、按照新會計準則,可以計提壞賬準備,
計提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2、但是新所得稅法不準計提壞賬準備,在這點上和會計準則是有矛盾的。
3、所以我認為發生的壞賬損失,要列支於管理費用,必須要經過稅務機關批准,否則要納稅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