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

tern ation recon

銀行協定


(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1944年7月22日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又稱世界銀行),在1947年同聯合國組織正式簽訂建立相互關係的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生效,共11條。1980年9月26日修訂補充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附則》,共22條。
該協定及附則對世界銀行的宗旨、業務範圍和組織結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主要內容


1、宗旨。協定第一條從四個方面明確了世界銀行的宗旨:通過提供和組織長期貸款,解決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的長期資金需要,參加私人投資與私人貸款。2、業務範圍。向會員國提供長期貸款:貸款對象原則上限於會員國,但如借款人為非會員國政府,則應按協定第3條第4節第5款規定精神辦理,如計劃項目在會員國境內進行,則應由該會員國或其中央銀行或世界銀行認可的機構負責擔保;貸款的資金來源於會員國交納的股本、借款、債權轉讓、組織國際聯合集資;規定了嚴格的貸款條件。3、組織機構。世界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由執行董事會負責日常業務。
中國是該協定締約國之一,於1945年8月25日批准,於1945年12月27日簽字。1980年5月15日世界銀行執行理事會決定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