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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代表制
- 比例選舉制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
具體解釋
該制度按照各政黨所獲選票數在總票數中所佔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此制與名單提名相結合,以大選區製為基礎,一輪投票就可以得出結果。但由於選民是投各政黨所提候選人的票,所以必須先統計各政黨所得選票總數,再按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議席的方法很複雜,其基本特點是,首先確定產生一個席位所需要的票數即當選基數(又稱當選商數),然後用當選基數去除各政黨所得的票數,得出各政黨應得的議席分配數。具體方法有自然限額法(又稱海爾限額法)、最大殘數法、最大均數法(又稱東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黨所得選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有利小黨發展而且比較客觀反映政治組織的實力,但同時容易滋生激進情緒。
相對於多數制,是三權分立體制中 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之一。
指根據參加競選的各政黨候選人所得選票,按比例分配議席的一種當選制度。是各政黨所得議席與其所得的票數成正比的一種選票計算制度。
此一方法首先在18世紀由法國提出,1855年在丹麥首先採用,20世紀開始在歐洲大陸國家廣泛實行。
一般認為,比例代表制有利小黨發展而且比較客觀反映政治組織的實力,但同時容易滋生激進情緒。因此德國國會選舉採取了全國得票數5%的政黨門檻限制,而在法國,由於國會政黨眾多造成的不穩定,則在戴高樂主政時催生出「半總統制」(相關名詞包括雙首長制、混合制與總統議會制等)。
經濟學的研究發現比例代表制的政府開支比單一選區制的政府要大,稅收要高,而且比較容易成為 福利國家,主要原因是執政同盟內各政黨之間需要為自己所代表的相應利益團體爭取更多的開支,,而納稅人則沒有辦法問責執政同盟內的任何一個成員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