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利

勞動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6、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7、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8、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基本內容


勞動者權利
勞動者權利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個基本條件,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叄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法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面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健全,國家負擔過重,社會保險的實施範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於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勞動者若沒有職業培訓權利,那麼勞動就業權利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8、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主要實現方式


一般地說,從實力對比看,勞動關係的兩個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中,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用人單位則處於相對的強勢。為了使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得到切實的實現,我國採取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由其代表職工和組織職工參加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以及在企業中組織和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顯然,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是代表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主要組織,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主要途徑之一。
從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和地位看,按照《企業法》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可代表勞動者具體行使下列職權:①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發行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②審查同意或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③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④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⑤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一、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岐視。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補償數額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
患絕症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持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加班工資
平時支付標準不低於工資的150%
休假日支付標準不低於工資的200%
法定休假日支付標準不低於工資的300%
四、休息休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法定休假日
對象節日放假天數時間
全體公民新年1天1月1日
春節3天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勞動節3天5月1、2、3日
國慶節3天10月1、2、3日
婦女婦女節半天3月8日
14歲以上青年青年節半天5月4日
13歲以下少年兒童兒童節1天6月1日
現役軍人建軍節半天8月1日
●婚假
婚假5天
晚婚假15天
●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
職工配偶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
●帶薪年休假
按本企業工齡計
滿一年未滿五年5天
滿五年未滿十年7天
滿十年未滿二十年10天
滿二十年以上14天
●產假及計劃生育假
類別,假期以及工資待遇
正常生育,假期90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晚育,假期增15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難產,假期增30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獨生(已辦獨生子女證),假期增35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小孩,假期增15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產後結紮輸卵管,假期增21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懷孕兩個月以下人工流產,假期15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懷孕滿兩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人工流產,假期30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懷孕四個月以上引產,假期45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人流同時放環、人流同時結紮,假期合併計算兩種節育手術假期,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放置宮內節育器,假期3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取宮內節育器,假期2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輸精管結紮,假期10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輸卵管結紮,假期30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皮下埋植劑避孕,假期3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配偶農業人口輸卵管結紮,職工看護假,假期1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配偶農業人口人工流產,職工看護假,假期3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配偶農業人口引產術,職工看護假,假期5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產假期間男方看護假,假期10天,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哺乳期,假期到嬰兒一周歲,假期期間按全國工資或當地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待遇
五、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
禁止安排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經期
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懷孕期
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值班勞動
生育期
產假不少於90天
哺育期
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未成年工年滿16歲未滿18歲
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六、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正常業務培訓不應由職工本人負擔費用。
七、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養老保險待遇
條件以及待遇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
條件
(1)法定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待遇
(1)基礎養老金=20%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20
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
條件
(1)法定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待遇
(1)基礎養老金(同上)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同上)
(3)過渡性養老金
●工傷保險
企業勞動者因下列情況負傷、致殘疾或死亡的,應確認為工傷。
1、工作時間在本單位從事日常生產、工作;
2、從事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
3、經單位同意,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科學研究及試驗,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造;
4、在緊急情況下,未經單位領導指定而從事有益於本單位的工作,或進行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
5、在本單位從事某種專業性工作而引起職業病(符合衛生部公布的有關職業病規定)達到評殘等級;
6、在上下班時間及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
7、因公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蹤;
8、駕駛員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執行本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0、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為因工緻殘舊傷複發。
●工傷待遇及計發標準
項目,享受待遇與計發標準
醫療費,享受待遇掛號費、治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普通床位費、就醫路費等,計發標準社保機構支付70%,所在企業支付30%,未參加社保的用人單位由本單位全額支付
住院待遇,享受待遇住院可享受伙食補貼計發標準,單位參照當地因公出差補助標準,支持2/3,
工資,享受待遇工傷期間工資,計發標準用人單位按本人原工資發放,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發給,
護理費,享受待遇工傷護理,計發標準按有關規定需護理的發給護理費。,
致殘補償金,享受待遇被鑒定殘疾等級的可領一次性殘疾補償金,計發標準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不同等級發給6個月至24個月
殘疾退休金,享受待遇被鑒定為1級至4級的可領取殘疾退休金,計發標準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不同等級發給75%至90%的退休金
遺屬撫恤金,享受待遇工傷遺屬可領取三項待遇,計發標準喪葬費: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發給;遺屬撫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50%每月發給
●醫療期待遇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醫療期3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醫療期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醫療期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醫療期9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醫療期12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醫療期18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醫療期24個月
註:醫療期工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失業保險待遇和計算辦法
條件
1、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待遇
(1)失業保險金月標準=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80%
(2)失業保險期間醫療費=最低工資標準10%
其它待遇
(1)患嚴重疾病:要酌情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醫療費
(2)死亡:參照在職職工死亡待遇
●企業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撫恤待遇及計算辦法
八、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
∣↓調解不成
直接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不服
人民法院
九、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權利與義務對等。勞動者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才能享有相應的權益。
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各級工會投訴。
為了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歡迎您加入工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