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基金
1990年聯合國建立的金融機構
全球環境基金是聯合國發起建立的國際環境金融機構,1990年建立,1991年正式開始運作,開始運作時基金總額為15億美元,存續期為三年。基金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銀行管理。基金的宗旨是以提供資金援助和轉讓無害技術等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防止氣候變化、保護生物物種、保護水資源、減少對臭氧層的破壞等保護全球環境的項目
全球環境基金
作為一個國際資金機制,GEF主要是以贈款或其它形式的優惠資助,為受援國(包括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經濟轉軌國家)提供關於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國際水域和臭氧層損耗四個領域以及與這些領域相關的土地退化方面項目的資金支持,以取得全球環境效益,促進受援國有益於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它是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和新近簽署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臨時資金機制。這些公約的締約方大會為GEF相關領域規劃和項目的合格性做出指導。GEF也同其他的公約和協議有著密切的合作。GEF與《維也納臭氧層損耗物質公約》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下的多邊基金互為補充,為俄羅斯聯邦及東歐國家提供贈款,幫助它們開展消除臭氧層損耗物質的活動。此外,GEF業務原則也與《防治荒漠化公約》及一系列有關國際水域的區域和國際條約相一致。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GEF已資助了160多個國家的1000多個項目,贈款總額40億多美元。其中約39%為生物多樣性領域項目,約36%為氣候變化領域項目,約18%為國際水域和臭氧層損耗領域項目,其餘為綜合領域項目。
GEF的影響力大大超出了它資助各個單獨項目所獲得的成果。作為一個戰略性聯盟,它能夠彙集其執行機構的最大效力,有效地幫助發展中國家履行國際公約。它也是全球環境科學技術有關信息的主要"消費者"。通過吸取各方面教訓,傳播其自身經驗,GEF為全球環境的良好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GEF正在發揮著其它基金所無法替代的作用,有潛力成為其它國際環境公約的資金機制。
凡在1989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項目、人均GNP等於或低於4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都有資格取得全球環境基金的資金用於投資項目和獲得與此有關的全部援助。雖然大多數項目都歸屬於各個國家,有些地區性項目(例如,兩個國家相鄰地區的生物種類多樣化項目)也可以取得該基金。這些項目將分歸為三類,以保證全球環境基金規劃和項目明確地區別於常規的發展規劃和項目。
●第一類:從經濟原因考慮,這個項目可以確定並且有可以接受的收益率;但沒有全球環境基金的捲入項目所在國不願意進行這項工作。這種項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獲得全球環境基金的資助。
●第二類:項目的全部收益率對項目所在國家缺乏足夠的吸引力使之承擔這項工作,而該項目有重大的全球環境利益。優惠的援助可促進這個國家承擔這種項目,從而保護全球的利益。
●第三類:以國內條件而言,這項投資是可以肯定的,但為了產生附加的全球利益這個國家將招致額外的成本支出。
此外,為了符合要求,這些項目必須(1)與國際環境公約相一致;(2)與所在國的環境戰略或規劃相一致;(3)使用恰當的技術;(4)既要有一定的成本效益,也要從全球的觀點看屬於優先的重點項目。
聯合國環境計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等三機構將運用這些準則制訂投資、科學和工藝支援及技術援助的共同規劃。這項信託基金將由世界銀行管理。聯合國環境計劃署將設立一個科技組來協助保證全球環境基金與現有的國際環境公約相協調,保證發展中國家獲得現有的和新出現的技術發展信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將力求做到使開發與環境的互補性達到最大限度。該機構將通過組織適當的研究和評價活動,幫助組織必要的技術援助,幫助建立機構和開展培訓活動。以實現這一目標。
全球環境基金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中心基金,對基金的捐獻(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可兌換的貨幣作捐獻)可採取捐贈的方式,另一部分是共同籌資協議,通過雙邊的優惠貸款或贈款,以共同籌資活動支持中心基金。捐助國可望包括: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其中大多數國家已確認他們將參與。此外,還可望有幾個發展中國家也作出貢獻,他們也將受到邀請參加擬議中的參與國半年一次的回顧會議。在多數貸款業務中,希望受援國承擔一小部分當地費用,以示承認所在國也是部分受益者。
全球環境基金
GEF成員國大會由全體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四年召開一次。GEF進入正式運行期后,第一屆成員國大會於1998年在新德里召開,第二屆大會將於2002年10月在北京召開。
成員國大會負責:
審議批准基金的總體政策;
根據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審議並評估基金的運作;
審定基金成員資格,對通則進行修正。
GEF理事會(Council)
GEF理事會由32位理事組成(16位來自發展中國家,2位來自經濟轉型國家,14位來自發達國家),他們所代表選區的組成和分佈應考慮所有成員國代表性均衡和平等的要求,並充分考慮捐款國的出資狀況。GEF理事會決定基金規劃的指導方針。理事會在華盛頓特區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理事會對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代表的開放政策使其在國際金融機構中獨樹一幟。
GEF秘書處(Secretariat)
GEF秘書處是GEF的常設機構,負責檢查資金提供的計劃,制定提供資金的政策,執行理事會和公約秘書處的決議。它與各機構密切合作,制定協同融資的整體規劃。秘書處發揮著關鍵作用,對提交批准的項目有否決權。秘書處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約有40名工作人員。
GEF執行機構(IAs:ImplementingAgencies)和實施機構(EAs:ExecutiveAgencies)
GEF現有執行機構為世界銀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執行的GEF項目通常作為它常規貸款項目的補充。UNDP制定執行它在世界130多個國家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的GEF項目。UNEP執行增強環境意識、促進減輕環境退化和多樣性消失活動的GEF項目。它們與GEF的合作加強了各自保護全球環境的工作。除了這三個執行機構,GEF1999年第13次理事會上通過文件《為實施機構擴展參與機會》,並陸續批准四個區域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和泛美開發銀行)、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參與準備實施GEF項目和獲取B檔準備金。
科學技術諮詢小組(STAP)
科學技術諮詢小組(STAP)於1995年6月經GEF理事會大會批准成立,是GEF重要的技術諮詢機構。UNEP為它提供辦公地點和後勤服務,並作為它和GEF的聯絡機構。目前,科學技術諮詢小組由15位傑出的科學家組成,他們為GEF制定政策規劃提供科學性和技術性的建議。諮詢小組可調動世界各國數百位科學家為執行機構就項目建議書的科學性和適當性提供建議。
國家聯絡員(FocalPoints)
各個接受GEF援助的國家都指定了政府官員負責GEF活動:國家政策聯絡員負責協調與GEF管理相關的事務,國家業務聯絡員負責與項目相關的事務。國家聯絡員幫助確保申請的項目來源於本國的優先領域。
其他合作夥伴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
NGO從GEF成立之初就發揮著重要作用。地方和國際NGO的參與,不僅在項目層次上,也在GEF政策層面上起著關鍵作用。150多個GEF資助的項目由NGO實施、參與實施或含有NGO的合同或分包合同。60多個區域和全球NGO網參與了GEF資助的跨境水域項目的設計和執行。由UNDP管理的GEF小額贈款規劃為1200多個由NGO實施的項目提供了最高5萬美元的贈款。
私營部門
私營部門被視為GEF活動的重要利益相關方,並能夠與GEF合作,在應對全球環境挑戰中發揮關鍵作用。GEF鼓勵私營部門尋求與其合作的機會,包括開發項目概念和目標、項目融資及項目監督評價。GEF在改組過程中重申了吸收私營部門參與的重要性,《改組后的GEF通則》中將私營部門列為GEF希望的合作夥伴之一:"執行機構可考慮多邊開發銀行、聯合國專門機構和部門、其它國際組織、雙邊發展機構、國家機構、非政府組織、私人部門實體和學術機構各自在實施項目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方面的相對優勢,安排它們準備並實施GEF項目。"
作為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GEF將在締約方會議(COPs)指導下行使職能,並對締約方會議負責。在臭氧層耗損領域的資助活動,GEF的業務政策將與耗損臭氧層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的政策保持一致。
GEF將提供新的、額外的贈款和優惠資助,以滿足為實現公認的全球環境效益而採取措施的議定的額外成本。
GEF將確保其活動的成本效益,以獲得最大的全球環境效益。
GEF資助的項目應是國家推動的、基於國家規劃中確定的支持可持續發展的優先性項目。
GEF將保持足夠的靈活性,以便對不斷變化的情況作出反應,包括融入有關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以及從監督和評價活動中獲得的經驗。
GEF項目將無保留地提供所有非保密信息。
GEF項目將為與受益人和受影響人的磋商、並在適當的情況下為他們的參與創造條件。
GEF項目應符合《改組后全球環境基金的通則》第9段所規定的資格要求。
在尋求最大全球環境效益的過程中,GEF將強調其催化作用,並將帶動其它來源的資助。
GEF將確保其規劃和項目受到定期的監督和評價。
全球環境基金
生物多樣性:保持和可持續利用地球生物多樣性的項目佔了GEF所有項目的近一半。在資金使用的政策、戰略、優先項目及標準方面,GEF接受《生物多樣性公約》成員國大會的指導。GEF在生物多樣性領域的業務規劃(OP)包括:OP1:乾旱和半乾旱生態系統;OP2:海岸、海洋和淡水生態系統;OP3:森林生態系統;OP4:山地生態系統;OP13: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對農業至關重要的生物多樣性。
氣候變化:GEF資助的第二大類項目是針對氣候變化的。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GEF接受公約成員國大會對其在資金使用上的指導。氣候變化項目旨在減少全球氣候變化的危險,同時為可持續發展提供能源。GEF關於氣候變化的業務規劃包括:OP5:消除提高能效和節能的障礙;OP6:通過消除障礙和降低實施成本促進使用可再生能源;OP7:降低低溫室氣體排放能源技術的長期成本;和OP11:可持續交通。
國際水域:GEF改變國際水域退化狀況的項目受一系列區域和國際條約的指導並幫助實現這些條約的目標。這些項目使各國更多地認識並了解它們共同面臨的有關水域的挑戰、尋找合作的方法、並進行重要的國內改革。GEF關於國際水域的業務規劃包括:OP8:基於水體的業務規劃;OP9:陸地和水域跨重點領域業務規劃;OP10:基於污染物的業務規劃。臭氧層:逐步根除臭氧層損耗物質對當前和未來全球環境至關重要。作為《維也納臭氧層損耗物質公約蒙特利爾議定書》多邊基金的重要補充,GEF主要向經濟轉型國家提供資助。經過十多年的國際合作,大氣中一些損耗臭氧層化學品的濃度已經開始下降。
土地退化:由於土地退化與全球環境變化有著密切關係,GEF也資助預防和控制土地退化的活動。森林的破壞和水資源的退化威脅到生物多樣性、引發氣候變化、擾亂水循環系統。考慮到《防治荒漠化公約》的目標,GEF的許多項目結合以上四個領域來解決土地退化問題。GEF將在2002年成員國大會上修改通則,將土地退化作為其新的重點資助領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GEF被指定為新近簽署的《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臨時資金機制,並已開展了一些相關工作。GEF將在2002年成員國大會上修改通則,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為其新的重點資助領域。多重領域:GEF於2000年通過了新的業務規劃:OP12,支持綜合生態系統管理。
全球環境基金
GEF的執行機構與各受援國的業務聯絡員一起,開發既符合國家規劃及優先性,又符合GEF業務戰略和規劃的項目概念。區域和全球規劃及項目可以在所有支持該規劃或項目的國家中開展。全額項目通常的開發準備期為12-18個月,需要得到理事會的批准。項目的執行期不固定,但通常為3-6年。
中型項目(MediumSizeProjects)
贈款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項目被定義為中型項目。鑒於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越來越支持加快較小項目的實施,GEF理事會在其1996年10月的會議上批准了受理和資助中型項目建議的簡化程序,通過快速批准程序,加快中型項目處理和實施的過程。這些中型贈款項目增加了GEF在配置資源上的靈活性,並鼓勵更廣泛的團體和個人提交致力於GEF重點領域的較小項目。
基礎活動(EnablingActivities)
基礎活動是GEF向各國提供援助的一個基本部分。它們可以為完成對公約必要的信息通報提供一種手段,或為政策和戰略決策提供必要和基本的信息,也可為國家內部確定優先活動提供規劃支持。經過能力加強的國家就能夠制訂和指導部門的和整個經濟的計劃,以便在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努力範圍內通過成本有效的方法來解決全球問題。基礎活動如果直接與全球環境效益相關並符合公約的指導,一般可以獲得全額資助。基礎活動包括制訂履行有關公約承諾的計劃、戰略或項目規劃,以及準備各國遞交有關公約的信息通報。
短期對策(Short-TermResponseMeasures)
如果擬議中的活動不是業務規劃中的組成部分,但仍具有成本效益,能夠使GEF對一緊急需求做出反應,或能及時抓住一個很有希望的國家推動的機會,那麼這些活動也因具有足夠高的優先性,可以得到GEF資助。這些項目雖不能產生重大戰略或規劃性效益,但它們可以低成本獲得近期效益。
項目開發和準備金(ProjectPreparationandDevelopmentFacility)
對項目準備的資助分為三類。A類贈款(最多25000美元)在項目或規劃確定的最初階段,在國家一級上為項目前期活動提供資金,由GEF執行機構批准。B類贈款(最多350000美元)提供為完成項目建議書所需的信息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這類贈款由GEF首席執行官(CEO)考慮GEF業務委員會的建議后批准。C類贈款(最多100萬美元)在大項目需要時,為完成技術設計和可行性研究提供額外資助。C類贈款通常在GEF理事會批准項目建議書後才能撥付。
小額贈款規劃(SmallGrantProgram)
UNDP管理這類資金,為符合標準的項目提供最多50000美元的贈款。贈款資助社區團體和非政府組織開展的與GEF重點領域有關的當地活動。SGP開始於1992年,已經為非洲、北美和中東、亞太、歐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1300多個項目提供了資助。目前50多個國家實施了小額贈款規劃項目。中國目前暫未列入受援名單。(網管註:本次成員國大會結束后,中國仍未列入受援名單)
中小型企業規劃(SmallandMediumEnterpriseProgram)
與世界銀行分支機構國際金融公司(IFC)合作,SME規劃為具有積極環境影響和基本經濟可行性,從而可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私營部門投資的項目提供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