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掠許可證
俘獲、搶劫敵國商船的正式公文
在戰爭期間授權私人駕駛武裝民船來攻擊,俘獲,和搶劫敵國商船的正式公文。
私掠是指由國家頒發私掠許可證,授權個人攻擊或劫掠他國船隻的行為。執行私掠的船隻通常被稱為私掠船或武裝民船,船長通常被稱為私掠船長。嚴格來說,只有在戰時,私掠行為才是被允許的。在16至19世紀間,武裝民船通常被認為是屬於國家海上武裝力量的一部分。
一封私掠許可證的原始功能是將私人犯的錯誤合法化。聽起來匪夷所思,真是強盜的邏輯。例如,一個荷蘭商人的貨物在德國被偷,而他不能通過合法或外交的手段來獲得對於他的損失的補償,他就能得到一封荷蘭政府授權的私掠許可證。這樣的許可證允許他俘獲德國商船來彌補他的損失。自打18世紀初它就不再被用來做這樣的事。私掠許可證的功能已經發生了變化。現在政府使用這些許可證作為國家工具來加強海軍。這就使得本國在不增加預算的情況下,憑空多出一支能攻擊敵國商船的海上力量。按規定,被俘獲的船隻必須被帶往海軍部,以確認它們是合法的獵物,而非中立國家的財產。
私掠者在國家的法律之下執行命令。私掠許可證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哪些國家的船只能被合法地俘獲。如果船長不幸搶奪了其它國家的船隻,那麼將要付出的代價無疑是極大的。
當然,許可證並不完全給私掠者提供安全保障。當私掠者與他的武裝民船被敵對國家俘獲時,往往他們會被作為海盜,迅速處死。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交戰兩國締結和平協議,而私掠者不知道這消息,繼續攻擊現在是友邦的船隻的話,他也將被捕。有時候,私掠者離陸地時間太長,這樣一來當他返回大陸時他只聽到和平條約的消息。
私掠船通常被利用來破壞敵國的海上貿易線。對於海上力量弱小的國家來說,這是一種戰勝強大敵人的好辦法。不少國家使用這種方法在不花費大量經費的情況下,建立起自己的海上武裝力量,同時還培養了大量優秀水手和軍官。私掠船攻擊敵船所獲得的貨物通常會在指定地點拍賣。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歸船長、船員和授權國(皇室)所有。必要的時候,私掠船還會被徵調為軍艦參加戰鬥。例如1588年,英國著名的私掠船長弗朗西斯·德雷克(Francis Drake)就作為副指揮參加了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的英西大海戰。
私掠船的船員通常魚龍混雜,有原商船船員、海盜、罪犯、賭徒等等,但船上的要求就比商船嚴格得多。而且私掠許可證就像一個契約,控制著私掠行動,比如只能針對某個國家,只能在某個海域攻擊等等。這和海盜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私掠船長破壞了該契約,就很可能被要求賠償對方的損失甚至被取消許可證。歷史上,一些私掠船長和船員因為攻擊了己國或友好國的船隻而最終成為了真正的海盜,比如威廉·基德(William Kidd),他最後被己國通緝、逮捕並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