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項目

專業術語

行政審批,專業術語,拼音為xíng zhèng shěn pī xiàng m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稱。行政審批項目就是進行行政審核和行政批准的項目。

簡介


行政審批項目是進行行政審核和行政批准的項目。

概述


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繫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對項目進行審批,有利於配置資源。有利於控制風險。有利於維護秩序,有利於證明信譽。

基本原則


一是市場優先原則。二是依法審批原則。三是公正合理原則。四是公開透明原則。五是高效便民原則。六是權責統一原則。

審批流程


審批

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

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准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

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

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審批形式


實踐中行政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審核、審定、審驗、批准、同意、認可、准許、核准、檢驗、登記、註冊、發放證照、事前備案等等。

形式好處


行政審批的好處:有利於配置資源。有利於控制風險。有利於維護秩序,有利於證明信譽。

歷次改革


第一次改革於1982年:國務院各部門從100個減為61個,人員編製從5.1萬人減為3萬人。
第二次改革於1988年:國務院部委由45個減為41個,改革後人員編製減少了9700多人。
第三次改革於1993年: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從86個減少到59個,人員減少20%。不再設置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新設置了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四次改革於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個,新組建4個部委,3個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由原有的40個減少到29個。全國各級黨政群機關共精簡行政編製115萬名。
第五次改革於2003年:設立國資委、銀監會,組建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監總局,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組成部門變為28個。
第六次改革於2007年底:擬實行大部門體制
(附:大部門體制又稱大部門制、大部制,一般是指將職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門整合、歸併為一個較大的部門,或者使相同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管理為主,以減少機構重疊、職責交叉、多頭管理,增強政府履行職能的能力。大部門作為政府機構設置的一種形式,是相對於小部門而言的,通常管理職能較寬,業務管理範圍較廣,對一項政府事務或幾項相近事務實行統一管理。本次改革著力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改革現狀


目前現狀

中國證監會已分六批累計取消136項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剛剛結束的國務院部門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集中清理工作中,證監會共取消和下放32個行政審批項目,占國務院部門清理項目總數的10.2%,數量位居首位。其中取消22項,下放10項,分別占國務院部門取消和下放總數的12.8%和8.5%。同時,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還決定取消3項非許可類行政審批項目。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啟動至今,證監會已分六批累計取消136項行政審批項目。
全面清理和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一系列重要決策和部署的關鍵環節,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培育和優化投資者結構,推動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步發展。證券業的監管主要是行為監管,不能依賴於一次性的准入門檻。要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原則,尊重證券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律,尊重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市場主體地位。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自我調節、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策、社會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都要取消行政審批。要通過弱化行政約束,強化資本約束、市場約束和誠信約束,進一步激發市場的潛力和活力。

證監會深入改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採取綜合措施,常抓不懈。在深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證監會將繼續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調整的後續工作,抓實事,求實效,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入。
一是妥善做好過渡安排,確保取消和下放項目及時落實到位。對於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堅決不留尾巴,不進行變相審批。對於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若干情形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准等9個項目,鑒於監管法規明確、檢查手段完備且有較強的市場約束,將通過完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強化中介機構責任並加強事後監管的方式進行後續管理。由市場主體自行決定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無須向證監會報備;對於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等9個項目,由於涉及較多後續監管,需要報備。報備均為事後行為,不進行前置審批;對於保薦代表人註冊等7項涉及市場運行秩序、需要加強行業自律的事項,將交由相關社會組織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對於授權派出機構審批的10個項目,證監會已制定了過渡安排和下放后的具體管理措施,將通過制訂審核指引、加強交流和指導等方式確保各派出機構的審核工作遵循同一標準,審慎實施。
二是持續開展行政審批項目的評估和清理工作。根據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的需要擬新設行政審批項目的,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論證,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要繼續認真清理並規範現有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將通過委託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三是進一步規範和優化審批機制,推進“陽光審批”。證監會將公告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名稱和設定依據,明確後續管理方式和工作銜接。公告更新后的行政審批項目規範名稱、審核依據、辦理流程、申請標準和辦理時限,編印《證監會行政審批項目指南》。繼續推進證券經營機構行政許可、證券投資基金行政許可和期貨機構行政許可審核進程的公開力度,有條件的項目實行全流程公開。近期將抓緊推動併購重組審核進程公開,提高行政許可審核的公開化程度。
四是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及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服務中心的設立工作進展順利,試運行一段時間后將正式啟用,成為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通知送達、信息公開、受理諮詢、接收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訴和建議等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