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法院
專門法院
專門人徠民法院是我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中國徠的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分為四級,即設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並設軍事、水運等專門人民法院。中國的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的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範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軍事法院是基於軍隊的體制和作戰任務的特殊性而設立的。其具體任務是通過審判危害國家與損害國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法制和軍隊秩序,鞏固部隊戰鬥力,維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打擊敵人,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是軍事法院的基本職能。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1人;兩個審判庭,各設庭長1人、副庭長1人,審判員和書記員若干。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軍事法院和兵團、軍級單位的法院,均設院長1人和審判員、書記員若干人。各級軍事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其任務是討論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亦可列席會議。軍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僅限於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現役軍人的刑事案;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判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管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及研究室和辦公機構。海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海事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中級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活動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鐵路運輸法院院長由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任免。鐵路法院內設刑事法庭、經濟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轄範圍為:第一,發生在鐵路運輸線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鐵路局在編職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與鐵路運輸部門有直接關係的經濟糾紛案。2009年7月8日,中央下發關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鐵路公檢法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鐵路法院整體移交駐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黨委、高級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2年6月底,全國鐵路法院完成管理體制改革,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
森林法院的任務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嚴重責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