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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東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監察委員會主任
- 啟東籍烈士
黃少峰
廣東省東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
黃少峰,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廣東東莞人,大學學歷,1993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東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東莞濱海灣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東莞港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8年10月26日消息,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少峰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1991.03-1993.07,中山大學法學專業學習;
1993.07-1997.12,東莞市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
1997.12-1998.08,東莞市委政策研究室科員(其間:1996.09-1998.12,廣東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12-2001.10,東莞市委政策研究室政策調研科副科長(其間:1999.09-2001.08,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10-2002.02,東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副科級幹部;
2002.02-2005.06,東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正科級);
2005.06-2005.08,東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助理調研員;
2005.08-2005.12,梅州市梅江區副區長;
2005.15-2006.10,興寧市副市長(其間:2004.06-2006.01,華南理工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06.10-2008.07,興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間:2007.09-2008.07,掛任梅州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8.07-2008.08,梅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8.08-2013.08,東莞市茶山鎮委副書記、鎮長(正處級);
2013.08-2013.09,東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
2013.09-2013.11,東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三師黨委常委、副師長(援疆幹部);
2013.11-2017.07,東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三師圖木舒克市黨委常委、三師副師長(援疆幹部);
2017.07-2018.06,東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東莞濱海灣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東莞港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8年6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東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東莞港管委會主任黃少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9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東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濱海灣新區(東莞港)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黃少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少峰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規配備使用公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巨額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黃少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少峰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8年10月26日消息,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東莞濱海灣新區(東莞港)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黃少峰(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少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少峰。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少峰在援疆工作期間,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對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揮部副總指揮兼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圖木舒克市工作隊隊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副師長及喀什經濟技術開發區兵團分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