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聯邦
印度聯邦
印度的聯邦制並非獨立后的新創,而是歷經了一個發展過程。在英屬時期,英國殖民當局的憲政改革就為聯邦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印度聯邦制並非獨立后的新創,而是歷經了一個發展過程。在英屬時期,英國殖民當局的憲政改革就為聯邦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聯邦制建議最早在1930年由西蒙委員會報告提出。此前在英屬印度實行的是以總督為中心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同時存在500多個直屬英王的土邦。西蒙委員會報告的初衷是把英屬印度和土邦統一成一個國家。隨後在1930—1932年召開的三次圓桌會議基礎上,英國議會制定了1935年《政府組織法》。其國家結構部分決定,建立聯邦制替代當時實行的單一制,聯邦由英屬印度省和土邦組成。這一法案包括了聯邦制的一些本質特徵:成文憲法;權力在聯邦和邦之間的分配;聯邦與邦的衝突由聯邦法院解決。然而土邦被賦予了遠高於其人口比例的代表名額,並且總督和省督仍掌控絕對權力。由於印度民族主義者的反對,土邦王公也害怕加入聯邦后喪失權力,1935年法案的聯邦政府體制部分並未付諸實施,但省自治卻付諸實行。1948-1950年,印度政府通過高價贖買和軍事強制手段合併了土邦,統一了基層政權。從有利於統一和發展的角度出發,1950年通過的憲法正式確定了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印度聯邦的公民資格是統一的,憲法是統一的,聯邦議會有權增設,撤銷撤銷邦的建制或改變邦的邊界。印度聯邦議會、聯邦行政機關雖然同各組成單位的議會和行政機關在憲法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互不干涉,但中央權力較大,各組成單位權力較小。——准聯邦、半聯邦或中央集權的聯邦。——印度聯邦是一種新型的聯邦——它不同於自由放任型聯邦,聯邦中央和各組成單位在各自的權力範圍內互不干涉,相互獨立。它類似於合作型聯邦,聯邦中央和各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相互合作,相得益彰。印度聯邦還可以稱為管理型聯邦,聯邦中央對地方有很多控制渠道,在必要時,還可以將聯邦制轉化為單一體制。印度的這憲法一特徵是發展民族資產階級利益所要求的,因為沒有國家的統一,沒有強有力的中央國家政府,便難以調動全國的資源、技術和勞動力,形成全國暢通無阻的市場,勢必阻礙印度的現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迅速形成。
印度社會的特點(凝聚力差)要求加強中央集權。歷史上長期遭受異族頻繁的入侵和征服,形成眾多的人種、民族、語言、宗教等,缺乏統一的力量。在人種上,印度素有“世界上人種博物館”之稱,幾乎囊括了世界上所有的人種。在宗教上,印度不僅有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世界三大宗教,還有印度教、錫克教等地方宗教,看成“宗教博物館”。印度教雖然使印度擁有較多信徒的宗教,但內部派別林立,不斷分化,不同派別教義不同或相反。各種姓間相互對立,相互隔絕,且分裂為無數的亞種姓。印度教文化沒有一個中心。皇帝的地位沒有婆羅門種姓高,對於篤信印度教的人來說,皇帝不具有無上的權威。在社會發展上,既有孟買、加爾各答、新德里等現代大都市,亦有群居於深山密林的原始部落,即使在大都市,成片的貧民窟與豪華的私人別墅形成鮮明的對比。如此複雜的國情,要維護國家統一,加快國家,只能藉助於聯邦的包容性。
印度聯邦有一個強大的國大黨。一直堅持建立統一國家的主張。印度國大黨在爭取民族獨立的時期帶領印度人民獲得了民族獨立,在國民心中有著巨大的威望,它的主張和理念受到國民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