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政治

族群政治

族群政治,模式集權控制型,原型民族政治,“民族”這個概念已經被政治化,不僅與“民族自決權”相聯繫,還與“民族國家”相聯繫,成為多“民族”國家政治治理的普遍難題。

基本涵義


“族群政治”的原型是“民族政治”。據林來梵教授考察,“nation state”在日本憲法學界翻譯為“國民國家”,儘管有循環定義之嫌,但似乎也折射出“nation”在概念發生學上的多義性,概念接受上的偶然性,以及憲法學對“民族”譯法的迴避態度——儘管日本是單一民族國家,不存在內部“民族政治”問題。近來又有不少學者主張棄用“民族”,改用“族群”,而與“國家”等位之最大群體則稱為“國族”。可以說,由於“民族”在漢語學界學術內涵的特定化,以及“民族自決權”和“民族國家”理論的強勢影響,理論界在“民族政治”問題上的思考能力基本已經窮盡,這是“概念”的力量,也是製造“概念”的人類的無奈。政治修辭學的簡單切換代表著一種學術內部的精英共識,其社會成效如何,有待檢驗,但“轉向”已經發生,我們的工作必須轉化為如何提供一種更加嚴整的理論與制度框架,回應本為“民族”的“族群”對憲法與國家統一性的挑戰。

族群政治的模式


集權控制型

所謂集權控制模式,是指在中央集權體制下控制族群關係,具體表現為中央任命其所信任的當地人擔任族群領導、限制族群的發展權、通過徵調全國的力量援助族群的基礎建設、在沒有經過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徵用當地資源等現象。集權模式的基本特徵是中央主動積極地干預族群關係,一般只可能發生在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

平等融合型

所謂平等融合型,是指中央並不主動干預族群關係,而是通過實施憲法平等原則促進各族群的相互交往與自然融合。採取平等融合模式的國家既可以是單一制(如法國),也可以是聯邦制(如美國和德國)。

族群聯邦制

所謂族群聯邦制,是指主要為了解決族群衝突而採取聯邦制的憲法結構。雖然族群聯邦制的國家憲法也承認平等原則,但是“平等”在那裡獲得了不同解讀——不是各族群都同樣湮沒在同一個文化“大熔爐”(melting pot),而是各族群相對獨立地保留自己的語言、文化和宗教傳統。這種安排固然有助於保留各族群特色,但是也給族群團結和國家統一產生了特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