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農業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墾、鄉鎮企業和飼料工業等產業的職能部門,又是農村經濟宏觀管理的協調部門。
農業部成立於1949年10月,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決定撤銷農業部、林業部和水產部,設農林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農林部,分設農業部和林業部。1982年5月4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業部、農墾部、國家水產總局合併設立農牧漁業部。198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農牧漁業部,成立農業部至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一)負責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及全國性農業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全國性會議計劃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部黨組和部領導的秘書工作。
(三)擬定部重大工作計劃、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報告、文件、講話、文章的起草、審核工作。
(四)負責部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和應急值守工作;牽頭協調部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部系統和農業行業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牽頭協調部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負責部機關保密管理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保密工作;指導部系統檔案管理工作。
(九)組織重要新聞的發布和宣傳報道,負責部系統報刊、圖書、影視、音像等宣傳業務的管理。
(十)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工作。
(十一)負責部系統涉台事務的管理;組織開展對台農業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指導、監督部系統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工作。
(十三)負責部機關的安全保衛、消防工作,指導在京部屬單位的安全保衛、消防工作。
(十四)制定部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五)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