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剛

杭州天長通信設備公司市場部經理

魏志剛 ,男,29歲、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天長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2009年8月4日21時25分左右,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市拱墅區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浙江省廣電集團門口時,撞到走在愛心斑馬線上的青年女子馬芳芳(17歲,浙江台州臨海人,其男友為安徽阜陽人),該女子經浙江省新華醫院搶救無效於22時40分許死亡。酒精測試結果顯示,魏志剛體內酒精含量為0.36mg/ml,系酒後駕車。據目擊司機表示,當時保時捷車速超過80公里每小時。

簡介


魏志剛父親:魏民軒,共產黨員,大專學歷。1955年12月出生於浙江省杭州市。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創業,先後創辦了杭州天長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杭州吉信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並任二家公司的董事長兼CEO。

事件經過


2009年8月4日晚上9點20分左右,莫干山路浙江廣電集團門口,一記刺耳的剎車聲劃破夜空,在一輛保時捷凱宴的衝撞下,17歲女孩馬芳芳慘叫一聲,身體飛出20多米,鮮血飛濺在愛心斑馬線上。
肇事車輛是一輛黑色的保時捷凱宴,車牌號為浙A892E9。車內,前座的兩隻安全氣囊已經全部彈出,車頭副駕駛前的擋風玻璃上,有蛛網狀的碎裂痕迹。在保時捷車上,有一張浙江大學的停車證。一名自稱浙江大學員工的目擊者表示,那不是正式員工的證件。該路段限速60碼。

事故處理


有著20多年駕齡的一位市民就住在附近,正好路過。他看到,從保時捷上下來一對年輕男女,男的當時坐在駕駛室,女的坐副駕駛室,看上去都20多歲,沒受什麼傷。根據目擊者描述,男子身穿黃色T恤、牛仔褲,高高瘦瘦的;女子身穿白色背心,挺有氣質的,兩人的打扮很時髦。
隨後交警趕到,對兩人做了酒精測試。目擊者說:“那個女的主動跟交警說,車子是她開的。可剛才我明明看到是她坐在副駕駛位上,這不是撒謊嗎?”
交警酒精測試的結果,魏志剛體內酒精含量為0.227mg/ml,系酒後駕車。
拱墅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徐勇說,車不是魏志剛本人的,他自稱車是他父親的。魏志剛的駕照是1999年領的,車內兩人自稱是朋友,女的姓范。
2009年8月5日,從杭州市拱墅區交警支隊獲悉,在杭州首條愛心斑馬線上,駕車撞死17歲台州臨海女孩的保時捷凱宴車主魏志剛已被刑事拘留。8月5日上午11點,杭州市委副秘書長、政法委副書記孫雲出現在交警支隊,他表示,受杭州市委書記王國平委託,代表杭州市市長蔡奇慰問死者家屬。“杭州不會因死者是外地人而加以排斥,一定會秉公辦理,給社會和家屬有個交代。”

死者後事


事故中被撞的女孩被送到了新華醫院。2009年8月4日晚11點,醫生已宣布她死亡。死者名叫馬芳芳,今年17歲,安徽阜陽人(一說是浙江台州臨海人)。急診室的醫師表示,女孩在晚上9點多送到醫院時,已經沒有生命體征。隨後醫院搶救了1小時,由於頭部受傷嚴重,最終不治身亡。
據見者描述,醫院裡的馬芳芳全身蓋著白單,只有頭部露在外面。她的一頭長發上,臉上、齒縫裡還殘留著許多暗色血塊,雙腿被夾板加固著。馬芳芳的男友在床頭痛哭,他說她是來杭打工的。醫院已經通知了馬芳芳的家人,目前,他們還未趕到。

前科累累


有網友貼出了該車的違章記錄:
案件編號 車號 車型 日期 地點 處理狀態 案卷當前所在
200906540299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9-3-24 15:45:00 西溪路968號 尚未處理 直屬大隊車管所受理點
200929761466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9-3-16 10:00:00 西湖區文二西路88號 尚未處理 直屬大隊車管所受理點
200805100250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8-5-10 9:20:00 采荷路芙蓉社區大門旁 尚未處理 江干采荷中隊 地址:雙菱路23號
200811070133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8-10-31 18:23:00 西溪路1002號 尚未處理 西湖機動中隊 地址:文二西路615號三樓
200807190251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8-7-19 8:32:00 雙眼井巷9號 尚未處理 直屬大隊車管所受理點 地址:電話:
200829760091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8-7-2 20:35:00 西湖區益樂路38號 尚未處理 西湖機動中隊 地址:文二西路615號三樓
200806180260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8-6-18 10:45:00 益樂路38號北側前人行道 尚未處理 西湖機動中隊 地址:文二西路615號三樓
200804150640 浙A892E9 小型汽車 2008-4-15 19:22:00 西湖區益樂路38號 尚未處理 西湖機動中隊 地址:文二西路615號三樓

評論


鐘山
鐘山
(轉自浙江台九點半欄目主持人鐘山的博客)
今天看了《九點半》節目的朋友都知道,我憤怒的拍案而起,語無倫次的開炮了。這本是一條沒有準備的新聞稿,在我剛開始直播今天節目的時候,也就九點半左右,我就聽同事在外面說就在電視台門外發生了一起車禍,傷者生死不明。我當時在想也許傷者並無大礙,也就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
當節目進行到40分鐘左右,我們第一時間播出了這條新聞,甚至連配音都沒來得及上,在我介紹這個現場的情況時,我的無名怒火開始爆發!我的確是一個容易衝動的人,脾氣也不太好。只是我真的沒想到這次事故就在離直播間這麼近的地方!沒想到就在是胡斌案剛審結不到半個月的時候!沒想到與胡斌案發生的軌跡那麼相似!!沒想到那條美麗的生命真的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沒想到斑馬線還掛著“愛心”的名號!!
杭州,你今夜蒙羞!!!!!!!
全世界聞名的旅遊城市,號稱人間天堂,不到100天將兩條美麗鮮活的生命卻帶進真正的天堂!!天堂里有沒有拖著人命的保時捷和三菱跑車??
在杭州開車和行走,我從來只敢小心翼翼。其實大多數司機比其他城市的司機要更守規矩,但偏偏這座城市的名貴車那麼多,偏偏開這些車的人為了給芸芸眾生教授更多的汽車知識於是把車開得風馳電掣,夜晚的龍井山上經常能聽見飛機的聲音,那是名貴汽車發動機的轟鳴!在中國的公路上有那些跑車的施展地么?沒有!唯一的理由就是賣弄!就在這些賣弄而囂張的引擎讓杭州變得惴惴不安,讓杭州頓失西子湖畔的溫柔而顯露猙獰的血色!
原以為胡斌案會讓杭州消停,沒想到才幾天?又讓悲憤填滿了胸口!這無恥的混蛋保時捷,你開那麼快乾嗎?是上趕著去投胎么!!!
莫干山路是比文三路更繁華的路段,平時車行很難超過40碼,是什麼惡魔的速度將那個豆蔻年華的少女撞飛20米?多麼美好的生命,她是為了要迎接更燦爛的明天啊,卻在那偏叫愛心的斑馬線上被無情的絕殺!!!就算有個漂亮姑娘坐在身旁讓你魂飛魄散,你不能幹點別的?非得要讓杭州再次因你而為“速度”買單?
我的同事用攝像機清晰地記錄的保時捷上那名漂亮姑娘的面容。據說是肇事司機,但更多的人並不相信,有目擊者稱是事後女子從副駕駛上下來的。也許明天各大論壇又會強調一個新的名詞“頂包門”!但我注意到車裡這名女子沒有哭泣,沒有驚慌,沒有哀求,甚至沒有一絲表情!冷漠地讓人覺得膽寒,那是一條和你同樣美麗而生機勃勃的命啊,毀滅在你們的坦克里,難道你就可以那樣理所當然的平靜么?難道你就沒有半點恐懼么?難道你堅信你真能擺平這一切么?你還用手試圖去遮擋鏡頭,天真!!你難道不知道你及你身邊那個男人以及你們祖宗八代不出三天就會昭示天下么?
今夜杭州將會很多人無眠,我只希望那個逝去的美麗生命在天堂里別再流淚!!!別再哭泣!!!

提請批捕


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8月6日下午召開新聞通報會,稱市公安局已經於當天對“8·4”交通肇事案肇事者魏志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根據案情通報,該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馬芳芳是在橫穿馬路時距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處被肇事車撞上身亡。 8月4日晚9時26分左右,杭州市民魏志剛駕駛保時捷越野車,在市區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駛到莫干山路111號附近時,撞上橫穿道路的少女馬芳芳,馬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有媒體報道稱,馬芳芳是在斑馬線上被撞身亡的。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交通管理局局長趙野松在新聞通報會上說,根據3名現場目擊者(均系機動車駕駛員,其中1名是計程車司機)的證言以及肇事者魏志剛本人的供述,肇事車行經肇事地點的車速超過了該路段的最高限速。到底當時車速是多少,交警部門已委託質監單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鑒定。同時,通過現場勘驗、調取電子監控視頻和詢問現場目擊者,證實被害人馬芳芳在橫穿馬路時距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處被肇事車撞上。趙野松說,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且超速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馬芳芳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刑事訴訟法第66條、6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已於當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據介紹,8月5日晚,杭州重點對酒後駕車、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和行經人行道不按規定避讓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截至當晚22時30分,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621起,其中酒後駕駛21起、超速47起、違法記錄5次以上且未接受處罰的75輛、工程車交通違法行為37起。趙野松表示,在公安交警部門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持續大力整治的情況下,一些機動車駕駛人仍未受到震動,依然存在僥倖心理,繼續頂風違法。交警部門呼籲,廣大機動車駕駛人要共同擔當社會責任,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同時,也告誡執迷不悟者,繼續頂風違法,害人害己,必將受到法律懲處和輿論譴責。

四大疑問


疑問一:車速是多少?
車禍發生時,正在附近散步的李岩肯定地說:“當時保時捷的時速,肯定超過80碼。”而次日,杭州公安未對車速作出通報。 2009年8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3位現場目擊者的證言以及魏志剛本人的供述,肇事車行經肇事地點的車速超過了該路段的最高限速。交警部門已委託質監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具體車速進行鑒定。
疑問二:魏志剛酒精含量是多少?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魏志剛酒精含量為0.227毫克/毫升;而5日,公安機關通報該數據為0.36。對此,杭州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解釋稱,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即對魏志剛進行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酒精含量為0.227毫克/毫升,涉嫌酒後駕車。公安機關遂依法將其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檢驗,檢驗結果酒精含量濃度為0.36毫克/毫升。但不論是哪個數據,魏志剛酒後駕車無疑。
疑問三:肇事車違法記錄孰真孰假?
幾乎在事故發生的同時,網路已將肇事者魏志剛及座駕的信息公之於眾。坊間關於“買違章”的傳言不脛而走。經公安機關查驗“省統一版違法處理系統”,該車在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間共發生14次交通違法行為,其中11次已處理。未處理3次,分別為高速路超速不足50%一次,人行道上違章停車兩次。
疑問四:事故現場是否是斑馬線上?
馬芳芳被撞時,究竟是橫穿道路還是走在人行道上?成為疑問之核心。
2009年8月5日下午,杭州公安通報稱,“保時捷撞上橫穿道路的馬芳芳”;立即招致“扭曲事實”的聲討。 (2009年8月6日)今天的新聞發布會現場,公安機關播放了事故發生地附近的兩處監控錄像。監控一正對人行道。21點25分22秒,馬芳芳出現在畫面中,正沿莫干山路由北向南行走,路過人行道時並未穿過馬路,而是繼續前行。25分42秒,走出畫面。26分11秒,畫面顯示通過車輛停止,路邊車中有人走出觀望。此時,事故發生。監控二也顯示,馬芳芳被撞時未在斑馬線上。杭州交警通過現場勘驗、調取電子監控視頻、詢問現場目擊者后證實:馬芳芳在橫穿馬路時距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處被撞。然而,馬芳芳在人行道附近區域被撞死的事實無法改變。

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2009年8月7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杭州“8·4”交通事故肇事人魏志剛已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發布會上同時公布車速鑒定結論,肇事車車速為每小時74至83公里,屬於超速行駛。8月4日21時40分,29歲的司機魏志剛酒後駕駛黑色保時捷凱宴越野車,將正在過馬路的16歲女孩馬芳芳撞死。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誠民表示,6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了杭州市公安局的《提請批准逮捕書》,立即組織人員審查了公安機關收集的現場目擊證人證言、現場視頻資料、事故現場勘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的鑒定報告等各種證據材料。訊問了犯罪嫌疑人魏志剛,聽取了他的供述和辯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其體內血液乙醇成分含量為0.36毫克/毫升),且超速行駛。根據鑒定結論,車速為每小時74至83公里(道路限速每小時60公里),對橫過道路的行人動態觀察不夠,措施不及,致使所駕車輛撞上未按規定走人行橫道線的行人馬芳芳,並造成其死亡的後果,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行為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劉誠民說:“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經於8月7日下午依法對魏志剛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記者了解到,隨著事故責任認定出台,事故相關的善後處理工作也正在進一步進行。

審查起訴


2009年8月10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了杭州市公安局關於“8·4”交通肇事案的《起訴意見書》,公安機關以魏志剛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後起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收案后,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受理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關於審級管轄的規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於8月11日,將該案交由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判決


2009年8月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等各界群眾近80人旁聽了庭審。新華社、浙江日報等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報道。庭審結束后,拱墅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案審理情況及判決結果。
經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剛酒後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客車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紀新城的租住處。當晚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莫干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路段時,由於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致使車頭保險杠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被害人馬芳芳。馬芳芳被撞至引擎蓋並與擋風玻璃相撞后彈離,再跌至車輛前方路面。事發后,被告人魏志剛即讓乘坐該車的范某撥打120急救電話。馬芳芳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22時40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經鑒定,魏志剛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74至83公里之間,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後魏志剛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魏志剛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3.8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魏志剛是否構成自首,是否具備從輕情節並適用緩刑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辯護人認為,魏志剛有自首情節,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辯護人宣讀了被害人馬芳芳親屬出具的請願書,馬芳芳親屬對被告人魏志剛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懇請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魏志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馬芳芳親屬表示歉意,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恨,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發后,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后趕到案發現場,被告人魏志剛雖然在現場等候處理,但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被告人魏志剛無視交通法規,酒後駕駛車輛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駛,行近人行橫道未減速,肇事致距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的被害人被撞彈離,越過人行橫道,再跌至路面,因顱腦損傷而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魏志剛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親屬積極賠償,同時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魏志剛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但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