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
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軍事領域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軍事領域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關於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以及戰爭準備與實施等方面的軍事法律、法規等。廣義的軍事法還包括國家簽署或認可的由國際條約和慣例形成的戰爭法。軍事法一般表現為對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職能或職權、權利和義務、行為模式和行為的法律後果的規範。與國家其他法律部門一樣,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國家加強國防、武裝力量建設和保證戰爭準備與實施的重要手段。
立法體制
各國的軍事立法體制不盡相同,依據其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等級,一般可區分為多個層次。例如,蘇聯的軍事立法體製為:最高蘇維埃立法和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立法;蘇聯部長會議立法;國防部立法;各軍種、兵種和軍區立法。美國的軍事立法一般是由國會通過與頒布,總統也有權發布軍事行政命令,國防部長有權頒布國防部指令,各軍種部長有權頒布條例、條令。
內容體系
現代軍事法作為調整軍事領域各種社會關係的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雖然因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而內容結構有所不同,但從總體上看,通常都包括軍事基本法和若干方面的部門法。
軍事基本法。主要規定國家的基本軍事制度,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組成和任務,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等方面的內容。例如,美國國會1947年通過、1949年修訂的《國家安全法》,對本國的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組成、各級國防機構的職責與許可權的劃分等作了規定。軍事基本法對其他軍事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
軍事組織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國防和武裝力量的體制編製,各級各類軍事組織的職能、職責、職權,以及武裝力量內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內容。
軍事勤務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作戰原則、作戰行動、作戰指揮、作戰勤務等方面的內容。包括各種戰鬥條令及戰鬥勤務保障條令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規。
兵役與動員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國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兵員的徵召和退役,軍官的錄用與退役,以及後備力量建設等方面的內容;規定國家在戰爭、戒嚴、自然災害等緊急狀態下徵集兵員和徵用各種軍用物資等方面的內容。
軍事教育訓練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服役人員及役前人員學習軍事知識和技能方面的內容。包括國防教育、軍隊院校教育、部隊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規。
軍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軍隊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組織紀律、隊列動作、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等方面的內容。
軍事經濟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國防經濟及軍隊後勤建設和後勤保障方面的內容。
國防科技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武器裝備的科研、生產、採購、儲備、維修、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軍事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範。規定軍事設施保護、國防專利保護、軍隊房地產保護,以及對現役軍人、文職人員和退役、傷殘、犧牲人員及其家屬的褒揚、撫恤、優待、安置等方面的內容。
軍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規範。包括軍事刑法和軍事刑事訴訟法等內容。
戰爭法。以國際條約和慣例形式形成的、用以調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的關係,以及關於保護平民及戰爭受難者,限制作戰手段與方法的一些原則、規則等。
一般原則
由於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歷史傳統和戰略目標不同,因而制定軍事法的原則也不同。但是,由於軍事法調整的對象都是與軍事有關的社會關係,因而也具有某些類同的原則。
①以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為依據。許多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都對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戰爭準備與實施的方法等作了規定。所以,軍事法必須以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為基本依據。
②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任何國家的統治階級為鞏固其統治地位的需要,都必然採取適合於自己國家特點的法律形式,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以捍衛國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不受侵害。許多國家的軍事法不僅規定了公民、社會組織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對侵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保證軍事行動的高度集中與統一。高度的集中和統一,是軍事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適應軍事活動需要而制定的一切行為規則,同樣體現出高度集中、統一、嚴明的特點,以有效地保證軍隊協調一致的行動,嚴整的軍容,賞罰分明的制度,鞏固和提高軍隊戰鬥力。
④公民國防權利與義務相結合。許多國家的軍事法,都從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原則出發,對包括軍職人員在內的公民的職責和義務,特別是軍人的基本權利和應享有的福利待遇,作出詳盡而嚴格的規定,將權利與義務、褒與貶、獎與罰有機地結合起來。
現代軍事法在軍事司法活動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①有特定的法律依據。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了軍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規範,對案件管轄、司法程序、職權劃分、定罪量刑、監督執行等作出規定,以作為軍事司法活動的依據。
②有專門的司法組織系統。一般在軍隊系統分級設立司法機構和人員,專門履行軍隊司法職責。
③軍事指揮員享有追究軍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一定許可權。通常軍事指揮員可以依據軍事法賦予的職權,追究和處置其部屬的違法行為。
④有特定的犯罪罪名。各國軍事刑法對軍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會關係規定各種罪名。例如,美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脫逃罪、職務與命令罪、上下級關係罪、關係戰鬥罪等;蘇聯的軍事犯罪罪名有違反隸屬關係和破壞軍人榮譽罪,違反服役制度罪,違反保存軍用物資和使用軍事技術裝備制度罪,違反保守軍事機密罪, 軍事職務罪, 違反戰鬥勤務罪,在軍事行動區違反執行軍事勤務制度罪,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裝備肇事罪、阻礙執行職務罪、虐待俘虜罪等20多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⑤戰時與平時不同。通常情況下,戰時的司法程序比平時簡便,戰時量刑從重,並實行一些特殊的執行刑罰方法,如允許戴罪立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事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一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