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對投資活動採用各種手段進行規範和調控,使其符合計劃要求的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是投資法的核心,它主要由下列兩項制度組成。
1.計劃管理制度。計劃管理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確定了在計劃期內的投資規模、投資項目、投資結構、投資布局、投資來源等。通過投資計劃的管理,政府對投資活動就能夠有效地進行宏觀調控,因此它是投資管理的基本依據。對投資計劃而言,其主要通過一些主要指標予以反映,通過對這些主要指標的管理,來引導和規範投資主體的投資活動。
2.資金管理制度。投資資金的管理是指對投資資金的來源和使用進行管理的制度。通過對投資資金的管理,能夠合理控制投資規模和投資速廈,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投資資金的管理主要通過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經濟手段主要有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財政政策方面,政府通過財政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改變物質利益關係,從而以此來引導投資行為。例如通過國家預算的收入與支出調節投資在各行業中的分配,通過與投資有關的稅種、稅目、稅率、減免稅措施的施行,實現投資調控目標。在金融政策方面,中央銀行通過控制貨幣發行量和供應量來調節投資規模、結構和方向。就行政手段而言,是指通過自上而下的發布命令、規定等,直接對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進行規範和調控。例如在金融政策方面對銀行的投資貸款規模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嚴格進行控制;清收違章的拆借投資資金等。
投資管理制度的意義在於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其內容包含了政府投資戰略、政府投資體制、政府投資責任和政府投資程序等重要內容。
1.政府投資戰略
政府投資戰略是對政府投資的方向、重點和布局的確定。政府投資應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結合國有經濟有進有退,完成政府投資選擇。凡是國有經濟應該退出的領域都是政府投資不再進人的領域,凡是國有經濟需要加強的領域都是政府投資的重點。退出或進人的戰略調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2.政府投資管理體制
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指政府投資主體許可權劃分及管理方式的制度體系。我國政府投資主體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級。中央政府的投資包括中央財政對預算內非經營性投資,以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預算內經營性投資。山地方政府也以地方財力通過授權投資機構進行地方經濟建設的投資。國家與地方的授權投資機構包括專業投資公司和企業集團等。授權投資機構應具備以下資格:
(1)具有相對獨立的決策權,即代表國家行使投資的決定權,但其權利的行使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具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對於預算內資金(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以及外資的引進都要由政府依法直接控制。
(3)對投資形成的資產享有支配權,在代表國家享有對投資項目所有者權益的同時,在法定範圍內享有法人財產權或經營權等實際支配權。
(4)具有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和法律責任的能力,即要求投資主體獨立承擔風險及責任,由投資者從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設計、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歸還貸款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3.政府投資責任制度
在建立項目業主責任制、投資風險責任制的基礎上,由投資主體對違反投資管理制度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責任制度的基礎是投資者的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使投資者具備承擔風險與責任的能力。投資責任制度使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得到真正確立,也增強對投資主體的約束。政府作為投資主體進行投資活動時,其法律地位是投資主體而不是投資管理者,也要承擔商業風險,也要依據公司法、合同法、信貸法等承擔法律風險責任和資產運營管理責任。
4.政府投資程序
制度政府投資程序,是法定的投資行為及其管理活動的流程規則,其作用在於使投資主體的行為及其管理獲得程序上的支持和保障。首先是投資項目建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提出項目建議書,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行業或地區規劃及國有經濟發展的要求,經過調查、預測、分析,對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規模、方案、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建設條件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等作出建議。
(2)可行性研究,對投資項目的技術、工程、經濟和外部協作條件,在合理性和可行性方面進行分析和論證,將項目需求預測、產品技術經濟比較分析、資源、燃料及原材料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以及人員培訓等內容作為編製項目設計書的依據。
(3)項目設計,又稱勘察設計,包括: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概略計算和總體安排,作出初步設計(含技術設計);按照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設備製造等需要,對初步設計的具體化、準確化,進行施工圖設計。
(4)項目建設,選擇施工單位,訂立和履行建築施工承包合同。
(5)竣工驗收,由建設單繪製竣工圖紙,編製竣工決算,交由發包方或有關部門辦理驗收手續。其次是投資監督程序,即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對政府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監督的法定程序。
對投資活動依法審查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投資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防止腐敗行為和國有資產的流失,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一是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投資活動的審查監督,各級人大審查批准政府投資計劃、預算和決算,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投資實施過程中執法情況;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調處投資糾紛,追究投資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二是政府及有關社會組織對投資活動的審查監督,包括計劃監督、財稅監督、金融監督、審計和稽查、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工商管理、工程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