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節的相關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國家工商局的規定,申請人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的證明。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應按國務院規定執行。在國務院未作規定前,可暫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辦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的步驟
第一步:諮詢后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貨幣出資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及驗資手續;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及財產轉移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於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依據公司法第65條,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國資委或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其下屬的全資子公司的出資者不是國資委,為法人獨資,法人格獨立,其財產獨立於國家財產,所以不是國有獨資公司,不能層層的擴展下去。它不同於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儘管後者各方投資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公司資本的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公司的投資主體及股東卻為多個,具有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同於具有負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
(4)性質上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徵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5)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何謂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董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家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出資人是國家這個特殊的主體,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擔負著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行國家計劃、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許多特殊對待和國家的特別照顧,享有許多優惠;受一般性企業法規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規的調整。設立或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深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有效措施。但是,國有獨資公司畢竟有別於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許多優點和長處,它並不完全具備,而且,其設立和運行等也受到許多限制。
申請辦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設立和新建(投資)設立兩種。實踐中普遍採取的是改建設立方式,即原有的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建設立方式是指國家投資者單獨重新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序,可參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的條款操作。
《公司法》並沒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進行。《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
一是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一投資主體的公司,由國家投資者代表國家投資,并行使股東權。國家投資者應當依照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等改革原則,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其投資主體之間不應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被投資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國家投資者基於出資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揮和干預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是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者一般資金或資本雄厚,生產經營規模龐大,其出資數額大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國家投資者必須在公司註冊登記前,繳足其全部出資。其中,以貨幣出資的,應當一次性存入擬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或其他財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核實資產和評估資產價值,並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投資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國有獨資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準則,對公司和公司的出資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都具有約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公司名稱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規範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
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任何一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國有獨資公司也不例外。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還必須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已過時,請參閱新《公司法》)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實際上就是指國有經濟的存在原因。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國有企業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風險物品等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經濟、規模不經濟、經濟不確定性等市場缺陷;二是在社會經濟的特定時期,除提供上述物品外,還要提供與國家發展戰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會穩定等有關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運行和順利發展。以前的許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此已經有了明確表述: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支配地位,支撐、引導和帶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公共物品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
《公司法》第64條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從現行政策看,“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主要指生產貨幣、法定紀念幣、郵票、預防用生物製品、具有軍事用途的核心產品和關鍵部件等產品的公司;“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指自來水、煤氣、供電、供熱等城市公用事業,跨省電網、基本郵政和電信、鐵路、國防工業、航天航空、核工業、石油開採、出口信用保險、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出版等行業的公司。
生產提供特殊產品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問題是生產提供其他產品或行業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選擇地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公司法》只是限定這兩類特殊企業必須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而沒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兩類特殊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採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從實踐中看,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對既得利益格局觸動最小,因而很多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企業改制中更願意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種現象顯然背離了改革國有企業、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初衷,使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極有可能僅僅成為一種形式上的改變。《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總體的公司;競爭性領域中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要吸引多方投資加快發展。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組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
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一般的國有企業董事會則由同級政府派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係(委託代理關係)。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出資人或授權機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公司章程(加蓋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公章);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6、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7、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註: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
2、《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登記附表-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