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是指對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認定。1960年2月,中國國務院頒發《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開始評定教師職稱。以後停行較長時間。1977年9月《中共中央關於召開全國科學大會的通知》提出:“應該恢復技術職稱,建立考核制度,實行技術崗位責任制。”1978 年後恢復高校教師職務的提升與評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職稱制度的做法。1983 年 9 月進行整頓。
1986 年 1 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轉發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3 月和 5 月,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分別轉發
國家教育委員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文件。各級各類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工作崗位,規定明確的職責;在
定編定員的基礎上,確定高、中、初級職務的結構比例;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的崗位職責、
任職條件評審、認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行政領導根據崗位設置和上級有關規定,在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教師中聘任(任命);有一定任期,任職期間領取
職務工資。參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教師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