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過錯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就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人們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目錄

正文


特徵
一、過錯的推定,應以法律規定為前提,若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則不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去推定。
二、被告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擔責任須以它們之間特定的關係為前提,被告與致害人之間通常表現為隸屬、監護、代理等身份關係,在被告與致害物之間則表現所有、佔有、管理等方面的關係。
三、被告與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離。在一般侵權行為中,被告與致害人是同一人,當致害的是物或其他事物的時候,這種物或事物也與被告有直接的關係。而推定過錯責任的前提是被告並非致害人,與致害物並無直接的關係,被告並無致害他人的直接過錯。
四、推定過錯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由被告就其行為過錯作出反證,即在因果關係的基礎上,首先推定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然後由行為人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並且抗辯事由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提出的反證不能成立則確定被告具有過錯。
五、它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過錯舉證的責任。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必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否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