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條例是英國政府為將龐大的軍、政費用轉嫁殖民地人民於1765年頒布的徵稅條例。規定凡北美殖民地的一切商業文件和合法證書、執照、報刊、雜誌、廣告,均須貼上印花,違者受罰。偽造印花者處死刑。這種印花稅額很重,它的實施損害了殖民地各階層的經濟利益,引起反抗印花稅的廣泛鬥爭。

條例


1. Stamp Act
七年戰爭后,英國政府為了進一步控制殖民地和鎮壓印第安人,派遣一萬名軍隊常駐北美,由當地負責全部開支。1765年3月22日,英國國會通過的印花稅條例規定,北美殖民地的印刷品包括報紙、書刊、契據、執照、文憑、紙牌、入場券等均需加貼印花稅票,稅額自2便士到幾英鎊不等,違者罰款或監禁。該條例定於11月1日起生效。印花稅條例遭到殖民地人民的強烈反對。殖民地人民堅持只有通過他們自己的議會才能作出徵稅決定。自由之子、自由之女等秘密會社組織起來,帶領群眾搗毀稅局,焚燒印花稅票,把稅吏身上塗滿柏油、粘上羽毛、遊街示眾。11月印花稅法生效前,全殖民地稅吏都被迫辭職。1765年10月,在紐約召開全殖民地反對印花稅法大會。會上通過拒絕向英交納印花稅等14項決議。為抵制印花稅條例,全殖民地展開抵制英貨運動,從而導致英國對殖民地的出口額大幅度下降。英國30個城市的商人和製造商聯合向議會上書請求廢除印花稅法。英國議會於1766年3月18日,最後通過廢除印花稅條例的決議。
2.印花稅條例
(香港條例),是《香港法例》之一,第117章。《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法律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而且遲交印花稅款必需事前經批准,否則將被重罰。詳見《印花稅條例(香港條例)》
經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案例


相比於利得稅,香港的印花稅相當平宜。但是大額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數字。例如一宗避稅個案:Arrowtown Assets Ltd,一家地產發展商合營購買房地產,向賣方以配售股份(即是非金錢交易方式)等步驟,務求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節省支付印花稅額$3.3億港元。結果因為反避稅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是項計劃觸犯普通法中稱為“拉姆齊原則”The Ramsay Principle,而最終仍需繳付巨額印花稅。

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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